本文件规定了ISO 5053-1:2020所定义的非起升的自行式货物载运车和/或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轮、最大速度不超过56 km/h、载重量不超过5 000 kg的自行式人员载运车(以下简称“载运车”或“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装有平台(可倾斜)以运载货物,或者装有座位以运送乘客的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
——主要用于土方作业或公路运输的车辆;
——无人驾驶车辆;
——高尔夫球车;
——挂钩牵引力不大于20 000 N,装有载货平台的牵引车。
本文件涉及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A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本文件不涉及操作过程中因解体风险而产生的危险。
本文件不包括车辆在公路上使用或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本文件没有规定提供灭火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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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越野型回转伸缩臂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一般安全要求。此类叉车由下部底盘和上部回转结构组成,且上部回转结构装有伸缩臂式起升装置(铰接臂),其上通常配有取物装置(如货叉架和货叉)。货叉和其他整体式属具被认为是叉车的一部分。
除了本文件的相关条款之外,本文件的其他部分也适用于这些属具。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内容:
a) 越野型伸缩臂式叉车(非回转),参见ISO 10896-1;
b) 工业伸缩臂式叉车,参见ISO 3691-2;
c) 流动式起重机;
d) 设计主要用于土方作业的机械(如装载机),即使它们的铲斗换成了货叉(参见ISO 20474);
e) 设计成主要由可变长度起升悬吊构件承载(如链条、钢丝绳),且载荷可沿各个方向自由摆动的车辆;
注: 对于载荷可在各个方向自由摆动的车辆,关于车辆起升装置和属具、载人/工作平台的附加要求,由ISO/TC 110/SC 4制定中。
f) 设计主要用于搬运集装箱的车辆。
本文件涉及的重大危险已在附录A中列出。本文件不涉及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
——在制造过程中;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
——起升人员时;
——在公路上使用时;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时;
——蓄电池、液化石油气(LPG)或混合动力作为主要动力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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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要求和验证方法。
无人驾驶工业车辆(ISO 5053-1中的车辆)也称“自动导引车”“自主移动机器人”“机器人”“自动导引小车”“隧道牵引车”“导引车” 等。
本文件还包含无人驾驶工业车辆的下列要求:
——要求操作者采取动作以启动或启用自动作业的自动模式;
——运输一个或多个乘员的能力(既不被视为驾驶员也不被视为操作者);
——允许操作者手动操作车辆的附加手动模式;
——出于维护原因,允许手动操作车辆功能的维护模式。
本文件不适用于由纯机械方式(轨道、导向装置等)导引的车辆和遥控控制的车辆,这些车辆不被视为无人驾驶工业车辆。
本文件中,无人驾驶工业车辆是一种被设计为自动作业的机动工业车辆。无人驾驶车辆系统包括控制系统、导引装置和动力系统,该控制系统可以是车辆的一部分和/或与之分离。本文件未涵盖动力源要求。
作业区域的状况对无人驾驶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为消除相关危险的作业区域准备工作在附录A中有详细说明。
本文件涉及除以下情况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车辆生命周期内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GB/T 15706—2012中的5.4)。
本文件未对下列可能发生的其他危险提出要求:
——在苛刻条件(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强磁场)下运行时;
——在核环境中运行时;
——拟在公共区域作业时(见ISO 13842);
注:公共区域是指向所有没有经过特定培训、指导或认知的人员开放的空间。
——在公共道路上作业时;
——在潜在的爆炸性环境中作业时;
——在军事应用中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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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用于表示货运集装箱吊具和抓臂状态的指示灯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a) 搬运无载和/或带载货运集装箱的带转锁的集装箱吊具;
b) 搬运半挂车和交换箱体的抓臂(抓取底部)。
这些吊具和抓臂装备在下列车辆上:
——ISO 5053-1:2015中3.3定义的带门架的平衡重式叉车;
——ISO 5053-1:2015中3.7定义的带门架的越野叉车;
——ISO 5053-1:2015中3.18定义的非堆垛用低起升跨运车;
——ISO 5053-1:2015中3.19定义的堆垛用高起升跨运车;
——ISO 5053-1:2015中3.20定义的伸缩臂式叉车;
——ISO 5053-1:2015中3.21定义的越野型伸缩臂式叉车;
——ISO 5053-1:2015中3.23定义的伸缩臂式集装箱搬运车(正面吊);
——ISO 5053-1:2015中3.24定义的平衡重式集装箱堆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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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用来验证车辆在门架前倾和载荷起升条件下堆垛作业的附加稳定性试验。本文件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车辆:
a) ISO 22915-2中规定的带有可倾斜门架的平衡重式叉车;
b) ISO 22915-3中规定的带有可倾斜门架的前移式(可伸缩门架或货叉)和插腿式叉车;
c) ISO 22915-4中规定的带有可倾斜门架的托盘堆垛车;
d) ISO 22915-7中规定的带有可倾斜门架的双向和多向运行(可伸缩门架或货叉)叉车;
e) ISO 22915-13中规定的带有可倾斜门架的越野叉车;
f) ISO 22915-15中规定的带有可倾斜门架的铰接转向的平衡重式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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