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创新机型”评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原则及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b)额定热负荷≤5.82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L、额定热负荷≤4.19kW的燃气饭锅;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气电两用灶具;f)使用充气量不大于15kg的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供气,总热负荷不大于35kW的家用户外燃气烤炉(以下简称燃气烤炉)。本文件不适用于集成灶。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周围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的评估方法,包括运行条件以及测量距离与位置,涉及的电磁场不超过300GHz。器具里可装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电气或电子线路。它可由市电、电池或其他电源供电。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电玩具。不打算在一般家庭使用但可由公众接触或可由非专业人士使用的器具属于本文件范围。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门设计用于重工业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电气装置部件(例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广播和电视接收机、音视频设备及电子乐器;——医疗电气装置;——个人计算机和类似设备;——无线电发射机;——设计专用于车辆的器具。对于同时涉及本标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应按每个条款/标准的规定运行相关功能进行考核。不考虑器具的非正常工作。本文件包括下列评估人体暴露的具体要素:——传感器的规定;——测量方法的规定;——受试设备运行模式的规定;——测量距离和位置的规定。本文件给出了10Hz~400kHz频率范围的测量方法。除非GB4706(所有标准)另有规定,本文件范围内的器具在频率高于400kHz和低于10Hz的频段上无须测试即视为符合。注:这些方法不适合于比较不同电器的磁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