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标称电压1.5 kV以上直流系统中电力设施设计与安装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设施:
a) 换流站或直流开关站;
b) 一个厂址上的太阳能发电场或电池储存单元等一个或多个直流发电或储存单元:包括直流设备和电缆以及所有相关的电力电子设备、控制设备、开关设备和电气辅助系统。不包括不同厂址直流发电或储存单元之间的连接;
c) 安装在海上设施上用来发电、输电、配电和存储电力的直流设施;
d) 地下电缆与架空线路之间或不同区段地下电缆之间的直流终端站。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设施设计与安装:
——独立设施之间的架空线路与地下电缆;
——电气化铁路;
——矿山开采设备及设施;
——石油开采的船舶设施和海上设施;
——静电除尘器和喷涂装置等静电设备;
——试验现场;
——医用X光设备等医疗设备;
——阀厅。
本文件不适用于带电作业。
本文件不适用于预装式晶闸管阀、电压源换流器(VSC)阀和开关设备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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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船长LH在8 m~24 m之间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艇(RIBs)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GB/T 20897的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 ℃~+60 ℃环境温度范围内航行的Ⅸ和Ⅹ型的刚性充气艇,如下:
——Ⅸ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沿海与遮蔽水域、最高到6级蒲氏风与2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C与D),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船长在8 m~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Ⅹ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最高到8级蒲氏风与4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B)水域,发动机额定功率在75 kW及以上的,船长在8 m~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注1: Ⅸ型与Ⅹ型艇的总布置图见附录A与附录B。
注2:对于额定功率不大于4.5 kW的艇,见GB/T 20897.1。对于额定功率4.5 kW~15 kW的艇,见GB/T 20897.2。对于船长小于8 m且额定功率不小于15 kW的艇,见GB/T 20897.3。〖JP〗
除上述类型及Ⅸ与Ⅹ型以外的艇,不在本系列标准的范围中。
注3: 对于船长超过8 m的充气艇,建议使用GB/T 20897.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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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024的本部分规定了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的性能、试验、定额、安全要求、安装和运行导则。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频率15 Hz~60 Hz的交流电力系统中,专门用来提供无功功率、改善功率因数的电容器单元和电容器组。
本部分还适用于拟在电力滤波电路中使用的电容器。交流滤波电容器的附加定义、要求和试验在附录B中给出。
有内部熔丝保护的电容器的附加要求以及对内部熔丝的要求在GB/T 11024.4—2019中给出。
有外部熔断器保护的电容器的要求以及对外部熔断器的要求在附录C中给出。
本部分不适用于自愈式金属化电介质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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