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381的本部分规定了血管药械组合产品的预期性能、设计属性、材料、设计评价、制造、灭菌、包装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要求。
注1: 基于本部分所涵盖的组合产品设计的多样性以及某些组合产品最新的发展,合理的标准化体外测试结果和临床研究结果并不一直适用。随着科学进步和临床数据的积累,有必要对本部分进行适当修订。
本部分适用于涂覆药物且构成血管器械整体组件的输送系统或输送系统的一部分(例如药物涂层球囊导管和药物涂层导丝)。本部分也适用于非永久植入血管药械组合产品。
本部分不适用于主要作用是提供药物输送通道的器械(例如输液导管),除非其含有药物组分且预期对器械部分提供辅助作用(例如涂有抑菌药物涂层的中心静脉导管)。
本部分不适用于引入血管药械组合产品之前或之后的程序或器械(例如球囊血管成形术器械),如果其不影响组合器械的药物相关特性。
本部分包括血管药械组合产品中与器械药物相关的可吸收组分(如涂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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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心肺旁路和体外膜肺氧合(ECMO)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管道套包(以下简称套包)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所有预期用于心肺旁路(CPB)以及/或者体外膜肺氧合(ECMO)的医用管道,但在CPB手术(短期,即6 h以下)或ECMO(长期,即24 h以上)期间预期与血泵一起使用的管道,有特定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文件中有关无菌及无热原的条款适用于标有“无菌”字样的管道套包。
本文件仅适用于多功能系统的管道,该多功能系统可具备完整的部件,如血气交换器(氧合器)、贮血器、血液微栓过滤器、祛沫剂、血泵等。
注: 本文件不对“膜肺氧合”“膜氧合”的用语做特别区分。参考《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9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症患者呼吸支持治疗和体外膜肺氧合临床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85号)的术语用法,本文件一般使用“膜肺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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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血管假体的要求以及术语、设计属性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相关的要求。
注: 由于本标准所涵盖植入物设计的变化以及在一些情况下新型植入物(如生物可吸收的血管假体、基于细胞的组织工程血管假体)的研发,本标准难以提供所有可接受的标准化体外试验和临床结果。随着更多的科学和临床数据的获得,需要对本标准进行适当修订。
1.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直视外科手术植入(而非射线或其他非直接成像技术,如CT或核磁共振),预期用于血管系统节段间的置换、形成旁路或分流的无菌管状血管移植物,以及用于修补和重建血管系统的血管补片。
1.3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合成编织型材料以及合成非编织型材料制成的血管假体。
1.4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非活性生物源性材料制成的血管假体,包括组织工程血管假体,但本标准未包含生物源性材料的采购、获取、制造以及所有试验要求。
1.5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涂层、组合和外部强化的血管假体。
1.6 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经导管输送和非直视外科植入的血管内假体。本标准包括移植物材料适当试验方法开发相关的信息。
注: YY/T 0663.1规定了血管内假体的要求。
1.7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管状血管移植物和瓣膜组成的带瓣管道及其瓣膜部分,可用于对其中管状血管移植物部分进行评价,但本标准未描述该类器械的特定要求和试验方法。
1.8 本标准不适用于心脏和心包补片、血管支架、辅件器械(如吻合器械、缝合器、隧道器和缝线)和垫片。
注: YY/T 0663.2规定了血管支架的要求。
1.9 本标准不适用于细胞接种相关的要求。
1.10 本标准未包含药物洗脱或药物涂层血管假体的药理学内容。
注: ISO 12417规定了血管器械药物组合产品的要求。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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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0663的本部分规定了评价血管内系统(假体和输送系统)(不包括颅内系统)的要求,以及在术语、设计属性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方面的要求。
注1: 本部分可视为对YY/T 0640—2016的补充。
本部分适用于治疗动脉瘤、动脉狭窄或其他血管异常或病变(例如,夹层、横断伤)或在血管之间建立分流通道[例如,创建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TIPS)]的血管内系统。
注2: 本部分中一些要求是针对动脉瘤或动脉狭窄的血管内治疗器械所提出的。尽管用于治疗除动脉瘤或动脉狭窄外的其他疾病(例如,夹层、横断伤、分流)的血管内系统也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但未描述其特有的要求和测试。同理,特定假体构型(例如,开窗型、带分支型)也在本部分范围内,但未描述这些器械特有的要求和测试。
本标准也适用于为使血管内假体与血管壁充分贴合或者使重叠假体充分贴合而使用的球囊,尽管它们并非血管内系统的组成部分。
注3: 本部分提供了YY 0285.1要求之外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球囊与血管内假体的配合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血管封堵器,当对侧髂动脉封堵器用作主动脉-单侧髂动脉血管内假体的组成部分使用时除外;
——血管内系统置入之前的程序和器械,如球囊血管成形术器械;
——含有血管内假体的带瓣管道的瓣膜部分以及血管内假体和瓣膜部件的结合体;
——药物洗脱或药物涂层血管内假体的药理学方面。
注4: 本部分尚未描述对侧髂动脉封堵器特有的要求和测试。
注5: 本部分未涉及用于构成血管内假体的活性组织和非活性生物材料的要求和评价。
注6: 本部分未涉及用于构成血管内假体的可吸收材料的降解和时间依从性方面要求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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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心脏瓣膜修复器械及其输送系统(若适用)的操作条件和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预期作用于瓣膜结构或相邻解剖结构(例如:心室、冠状窦)来修复和/或改善人类自体心脏瓣膜的功能的心脏瓣膜修复器械(例如:瓣膜成形术器械、瓣叶夹闭装置、人工腱索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心脏再同步治疗(CRT)器械、瓣周漏闭合器械、不置入植入物的系统(例如:消融、射频瓣膜成形术)、带有含活细胞组件的心尖导管和器械。标准也不适用于预期用途不是修复和/或改善人体心脏瓣膜功能的材料(例如:用于普通外科手术的补片材料和缝合线)。
注1:YY/T 0640规定了无源外科植入物性能的通用要求,本标准可视为对YY/T 0640的补充。
注2:本标准概述了通过风险管理来验证/确认心脏瓣膜修复系统的设计和制造的方法。通过风险评定选择适当的验证/确认试验和方法。此类试验包括心脏瓣膜修复系统的组件和材料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机械性能的评估。试验还包括对成品心脏瓣膜修复系统的临床前体内评价,以评估心脏瓣膜修复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注3:附录A给出了本标准条款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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