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电气设备的以下要求。
a) 外壳,关于组件的材质、标识(铭牌和标牌)、通风、接地、电磁兼容性和短路额定值。
b) 用于近海设施相关装置的具体要求,如:
1) 发电机和电动机;
2) 变压器;
3)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
4) 电源的仪器仪表;
5) 半导体变换器;
6) 蓄电池和电池组;
7) 灯具;
8) 通信设备;
9) 控制与测量仪表;
10) 用于居住舱室及类似区域的附具。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的电气设备,包括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住宿、加工、储油及卸油的管路、泵站或管内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单浮筒系泊设施。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永久的、临时的、可移动或手持的交流和直流装置,不受任何电压等级限制。参考设备标准可能给出电压等级限制。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医用固定式电气装置;
——液货船电气装置;
——除电气设备控制的点火源以外的点火源控制设备。
注1:有关医务室的具体要求见IEC 60364-7-710。液货船的相关要求见IEC 60092-502。
注2:危险区域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具体要求见IEC 61892-7。
注3:非电气设备的保护指南见ISO 80079-36、ISO 80079-37和IMO 2009 MODU规则中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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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1 000 V(1 140 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 500 V以下的户内和户外使用的手持式、可移式和固定式的各类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包括由化学能、光能和风能等转化的电能应用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对于由产品内部生成的不可触及的交流电压高于1 000 V及直流电压高于1 500 V的产品也属于本文件适用的范围。本文件不适用于:--材料和辅助材料,本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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