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电气设备的以下要求。
a) 外壳,关于组件的材质、标识(铭牌和标牌)、通风、接地、电磁兼容性和短路额定值。
b) 用于近海设施相关装置的具体要求,如:
1) 发电机和电动机;
2) 变压器;
3)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
4) 电源的仪器仪表;
5) 半导体变换器;
6) 蓄电池和电池组;
7) 灯具;
8) 通信设备;
9) 控制与测量仪表;
10) 用于居住舱室及类似区域的附具。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的电气设备,包括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住宿、加工、储油及卸油的管路、泵站或管内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单浮筒系泊设施。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永久的、临时的、可移动或手持的交流和直流装置,不受任何电压等级限制。参考设备标准可能给出电压等级限制。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医用固定式电气装置;
——液货船电气装置;
——除电气设备控制的点火源以外的点火源控制设备。
注1:有关医务室的具体要求见IEC 60364-7-710。液货船的相关要求见IEC 60092-502。
注2:危险区域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具体要求见IEC 61892-7。
注3:非电气设备的保护指南见ISO 80079-36、ISO 80079-37和IMO 2009 MODU规则中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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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上的电气装置的安装要求,包括用于近海石油工业钻井、生产、住宿、加工、储油及卸油的管路、泵站或管内清扫站、空压机站及单浮筒系泊设施。本文件规定了以下要求:--设备贮存和安装期间的保护;--发电机和电动机安装;--变压器安装;--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安装;--半导体变流器和UPS安装;--蓄电池和电池安装;--灯具安装;--电热器和电炊具安装;--伴热和表面加热装置安装;--低压和高压电缆和电线的安装;--接地和连接的要求;--防雷保护;--完工试验;--文件。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永久的、临时的、可移动或手持的交流和直流装置,不受任何电压等级限制。参考设备标准可能给出电压等级限制。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设备:--医用固定式电气装置;--液货船电气装置;--除电气设备所产生点火源以外的点火源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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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移动设施上的电气装置的附加特性。本文件规定了以下要求:--环境条件;--设施上需要运行的设备的倾斜限值;--舱底泵;--航行灯和障碍灯;--舵机;--压载系统;--升降系统;--锚泊系统。对于电力推进系统,参考IEC 60092501。对于动力定位系统,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移动设施,例如柱稳式设施(半潜式设施)、船式或驳船式浮式设施以及自升式设施。本文件规定了这些设施的附加特性,这些设施用于钻井、生产、住宿、加工、储油和卸油,可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永久的、临时的、可移动或手持的交流和直流装置,不受任何电压等级限制。参考设备标准可能给出电压等级限制。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设备:--医用固定式电气装置;--液货船电气装置;--除电气设备所产生点火源以外的点火源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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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方法、修理后的检测与试验和修理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 MPa(包括在装卸介质中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b) 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c) 移动式压力容器走行装置部件的修理;
d) 移动式压力容器附属车载燃料、车载动力气瓶的修理;
e)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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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通过网络从远程信息处理供应商的服务器向第三方客户端应用提供移动机器状态数据的通信方案。使用远程信息数据记录设备从移动机器收集数据并存储在远程信息处理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本文件描述了用于从服务器请求数据的通信记录以及包含用于分析机器性能和运行状况的特定数据元的服务器响应。本文件适用于ISO 6165定义的移动式土方机械和ISO 22242定义的配备有定位和时间仪器仪表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本文件不适用于车载数据收集,车载通信协议(例如CAN总线)或在数据被记录器收集之后移动机械数据到远程信息处理供应商服务器的无线传输(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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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515的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和半移动式喷雾机(见3.1和3.2定义)的使用过程中(包括制造商能够预见的误用)对环境污染潜在风险降低到最小的技术要求和验证方法。
这种喷雾系统通常是由独立的部件(主药液箱、泵和施药装置)组合装配在固定装置上(固定式喷雾机)或移动装置上(半移动式喷雾机)组成的。
本部分不适用于密闭空间处理用的喷雾机。
本部分与规定了各类喷雾机的设计与性能通用要求的GB/T 39515.1一起使用。如本部分规定的要求与GB/T 39515.1规定的内容不相同,属于本部分适用范围的喷雾机优先遵循本部分的规定。本部分不包含安全方面的内容,安全方面的要求见ISO 4254-6。
本部分不适用于其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喷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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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等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工况法燃料消耗率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的发动机: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微耕机;
——插秧机;
——绿篱机;
——吹风机;
——扫雪机;
——高压清洗机;
——振动平板夯;
——抹平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为终端设备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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