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的3 m测量距离限值和测量方法是用于对居住环境中使用的车外接收机(10 m距离处)在150 kHz~30 MHz频率范围内提供保护。
注:车载接收机的保护见CISPR 25。
本文件适用于可能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扰的电磁发射源。这类发射源为:由内部可充电储能系统(电压高于60V)提供电能的电动机驱动的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见3.2和3.3)。
本文件不适用于CISPR 141范围规定的电动汽车。
本文件仅适用于由电力驱动且持续车速超过6 km/h的道路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将电动机用于启动内燃机的车辆(例如微混车)和仅在加速过程中电动机提供额外驱动力的车辆(例如48 V中度混合动力车)。
本文件规定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发射及其杂散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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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依据CISPR骚扰限值对受试设备(EUT)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如何应用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MIU)的方法。当测量结果和结论受到测试用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的影响时,本文件的内容也与电磁兼容试验有关。
注: 依据IEC导则107,CISPR 16-4-2为IEC所属产品委员会使用的基础EMC标准。正如IEC导则107所述,产品委员会有责任决定该EMC标准的适用性。针对某一特定类别的产品,CISPR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的SAC/TC 79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与这些技术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该文件的适用性展开合作。上述技术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相关的产品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的附录给出了得到第4章~第9章中UCISPR值时要考虑的MIU的量值的背景资料,提供了关于MIU所需的初始的和进一步的信息,以及在测量链中如何考虑单个不确定度的有价值的背景资料。然而, 附录的目的不是让本文件的使用者将其作为进行不确定度计算时的用户手册或者原封不动地照抄。因此,为了在实际中对不确定度作出正确的评估,可以使用参考文献中的资料或其他已被广泛认可的文件。
测量设备规范在CISPR 16-1(所有部分)中给出,测量方法包含在CISPR 16-2(所有部分)中,有关CISPR和无线电骚扰更详尽的信息和背景材料在CISPR 16-3中给出,有关不确定度的一般性知识、统计学和限值建模包含在CISPR 16-4(所有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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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非专用电弧焊设备属于本文件范畴。所有其他电弧焊设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可使用IEC 61000-3-12以及相关安装限制对其谐波电流发射进行评估。
按照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的系统,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文件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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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是用于对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收机在30 MHz~1 000 MHz频率范围内提供保护。但满足本文件的要求不能对距离车辆、船或装置在10 m内的居住环境中使用的新型无线电发射或接收机提供足够的保护。
注1:经验表明:符合本文件可以为用于居住环境中的其他发射类型(包括规定频率范围以外的无线电发射)的接收机提供满意的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可能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扰的电磁发射源。
这类发射源为:
a)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车辆(见3.1);
b)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船(见3.2),测量方式与车辆相同,除非在本文件中对它们的独特性能有明确的规定;
c) 配备有内燃机或动力电池的装置(见3.3)。
参照附录G的流程图来帮助确定本文件的适用性。
本文件不适用于飞行器、家用电器、牵引系统(火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和非完整车辆。对于双模式的无轨电车(例如既可用AC/DC电源驱动,又可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驱动部分属于本文件范畴,而AC/DC电源驱动部分不属于本文件范畴。
注2: 车载接收机的保护见GB/T 18655—2018。
本文件不包括车辆连接到电源上充电时的电磁骚扰的测量。用户可以参考对这种状况做出规定的测量方法和限值的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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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设备发射(辐射和传导)的射频骚扰:
——照明设备(3.3.16);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
注1:实例有可见光通信、娱乐照明的照明设备。
——用于居住和非工业应用的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公告标识;
注2:实例有霓虹灯式的广告招牌。
——装饰照明;
——应急标志。
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有:
——打算装在照明设备内且用户不可替换的组件或模块;
注3:内装式控制装置参见CISPR 30(所有部分)。
——工作在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ITU无线电条例第63号决议(1979)给出了定义]的照明设备;
——航空器和飞机场用的照明设备(跑道、服务设施、平台);
——视频标识;
——安装件;
——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CISPR标准内有明确规定的器具,即使具有内装的照明功能。
注4:不包括的实例有:
——作为显示背光、刻度盘照明和信号的内装式照明器具;
——SSL显示;
——吸油烟机、冰箱、冷冻箱;
——复印机、幻灯放映机;
——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在CISPR 12范围内的)。
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在本文件中未规定限值的频率上,不需要进行任何测试。
同时适用本文件和(或)其他标准不同条款的多功能设备,相关功能工作时需要满足每个条款或标准的规定。
对于本文件范围以外并且照明作为次要功能的设备,只需要在按照其适用标准进行评定时运行了照明功能,则无需单独按照本文件评定其照明功能。
注5:照明作为产品次要功能的例子有吸油烟机、电风扇、冰箱、冷冻箱、烤箱和带氛围照明的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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