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需要专业操作者持续参与的、用于管理吸入麻醉的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文件规定了一个完整的麻醉工作站和下列麻醉工作站组件的专用要求。这些麻醉工作站组件可作为单独设备,也可能和其他相关的麻醉工作站组件组成一个麻醉工作站:
——麻醉气体输送系统;
——麻醉呼吸系统;
——麻醉气体净化系统;
——麻醉气体输送装置;
——麻醉呼吸机;
——监护装置;
——报警系统;
——保护装置。
注1:表AA.1 概述了监护装置、报警系统和保护装置。
考虑到通用标准,完整的麻醉工作站和其独立的组件都作为ME设备或ME系统。
注2:表AA.2给出了本文件的使用环境。
本文件也适用于制造商声称连接到麻醉工作站的附件,如果这些附件的特性影响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麻醉工作站组件,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麻醉工作站和其独立的组件。
除通用标准7.2.13和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麻醉工作站和其独立的组件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3:见通用标准4.2。
本文件不适用于附录BB定义的预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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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预期通过呼吸系统以喷雾形式向人体连续或呼吸触发来输送液体的通用雾化系统的安全和性能测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动雾化设备,可由压缩机、管道系统、气缸等提供动力,以及电动雾化设备[例如旋转盘、超声波、振动筛(主动和被动),以及毛细管装置]或手动雾化设备。
本标准未规定雾化系统的最低性能。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鼻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预期仅用于通过提供以气雾颗粒形式的水来提供湿气或水合的设备。
注: 此类设备参见ISO 8185[3]。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定给药雾化设备或他们的组件(如定量雾化吸入器、定量液体吸入器、干粉吸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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