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的性能、试验、定额、安全要求、安装和运行导则。
本部分适用于专门用来改善标称电压为1 000 V以上、频率为15 Hz~60 Hz交流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的电容器单元和电容器组。
本部分也适用于在电力滤波电路中使用的电容器。滤波电容器的附加定义、要求和试验在附录B中给出。
有内部熔丝保护的电容器的附加要求以及对内部熔丝的要求在GB/T 11024.4中给出。
有外部熔断器保护的电容器的要求以及对外部熔断器的要求在附录C中给出。
本部分不适用于自愈式金属化介质电容器。
本部分也不适用于下列电容器:
——在频率40 Hz~24 000 Hz下运行的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容器(见GB/T 3984.1);
——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见GB/T 6115系列);
——电动机用电容器及其类似者(见GB/T 3667系列);
——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见GB/T 19749);
——标称电压1 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见GB/T 12747系列和GB/T 17886系列);
——荧光灯和放电灯用小型交流电容器(见GB 18489和GB/T 18504);
——电力电子电容器(见GB/T 17702系列);
——微波炉用电容器(见GB/T 18939.1);
——抑制无线电干扰用电容器;
——在叠加有直流电压的交流电压下使用的电容器。
各附件,诸如绝缘子、开关、互感器、外部熔断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本部分的目的如下:
a) 阐述关于单元和电容器组的性能、定额及单元试验的统一规则;
b) 阐述特殊的安全规则;
c) 提供安装和运行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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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330 kV及500 kV级油浸式并联电抗器(以下简称电抗器)的术语和定义、性能参数、绝缘水平及外绝缘空气间隙、技术要求、测试项目及要求、标志、起吊、包装、运输和贮存,并在附录A中规定了330 kV及500 kV并联电抗器配套用中性点接地电抗器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频率为50 Hz、电压等级为330 kV、额定容量为10 Mvar~50 Mvar及500 kV、额定容量为30 Mvar~80 Mvar的单相油浸式并联电抗器及附录A中规定的330 kV及500 kV并联电抗器配套用中性点接地电抗器。
注: 三相油浸式并联电抗器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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