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的燃气灶;
b) 额定热负荷≤5.82 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 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 L、额定热负荷≤4.19 kW的燃气饭锅;
e) 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的气电两用灶具;
f) 额定热负荷符合a)、e)规定的集成灶;
g) 使用充气量不大于15 kg的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供气,总热负荷不大于35 kW的家用户外燃气烤炉(以下简称燃气烤炉)。
定价: 82元 / 折扣价: 70 元 加购物车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压力调节装置的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不大于DN 250,最大进口压力不大于500 kPa,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蒸箱、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的下列压力调节装置:
——自力式压力调节装置;
——可使用辅助能源,且辅助能源仅用于改变出口压力设置而非控制方式的正压、零压和负压的压力调节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
——安装于室外且暴露于环境中的压力调节装置;
——燃气/空气比例调节装置/系统。
定价: 54元 / 折扣价: 46 元 加购物车
本标准规定了在稳定运行工况下燃气轮机机组和汽轮机组的噪声排放的测量方法。它规定了测量包络声源的测量面声压级的测量方法,以及声源产生的声功率级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测量环境和仪器的要求以及获得测量表面声压级的技术,其中声源的A计权声功率级以及倍频程或1/3倍频程声功率级是根据表面声压级计算得出的。这些方法可用于性能测试,即使该测试的目的只是简单地确定机器周围的声压级。本标准适用于在以下环境中使用的燃气轮机机组和汽轮机组:--电厂和工业应用(如:固定式);--船上或海上应用,公路和铁路车辆应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应用中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仅适用于燃气轮机机组和汽轮机组(燃气轮机、汽轮机及其驱动设备和附属设备)位于平台上方并以平台为界连续包络测量表面内的部分。本标准适用于稳定运行工况,不包括在短期噪声排放偏高的起动、停机等瞬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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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采暖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材料、结构和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小于100 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6 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 ℃,采用大气式或全预混式燃烧的采暖炉,包括:
a) 附录A中的1P和1G型强制给排气式采暖炉;
b) 附录A中的9P和9G型且热负荷大于70 kW的强制排气式全预混冷凝炉;
c) 附录A中的10Z 、10P和10G型室外型采暖炉。
本标准所指燃气是GB/T 13611规定的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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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带辅助能源的住宅燃气采暖热水器具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分类和型号,材料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单台额定热输出不大于100 kW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为主热源、以名义制热量不大于50 kW的电机驱动空气源热泵热水装置和/或太阳能热水装置为辅助热源、具备生活用水加热功能、热水储罐储存容积不大于500 L、采暖系统压力不大于0.3 MPa、生活用水进水压力不大于1.0 MPa、 生活用水出水温度不高于65 ℃、采暖出水温度不高于95 ℃的住宅和类似场所的采暖热水器具。
定价: 54元 / 折扣价: 46 元 加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