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a)〓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主要设计准则和设计措施,这些准则和措施能使安全级电力系统在适用的设计基准事件引起的工况下满足其功能要求;b)〓安全级电力系统的试验和监测要求;c)〓多机组核电厂共用的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准则;d)〓安全级电力系统的文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单机组和多机组核电厂下列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级部分:--交流电力系统;--直流电力系统;--仪表和控制(I&C)用电力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优先电源、机组的发电机及其母线、发电机断路器、主(即升压)变压器、辅助(即厂用)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至核电厂开关站的连接线、开关站、输电线和输电网络(见图2和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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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 限值》的本部分为不平衡设施(即导致电压不平衡的三相设施)接入公用中压、高压、超高压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低压设施将在其他国标文件中规范)提供一种指导原则。本部分中的不平衡设施是指导致系统电压不平衡的三相设施(可以是负载或者发电设备)。没有专门针对单相设施的接入进行说明,因为这类设施的接入受系统运营商或者业主控制。但在考虑单相设施的接入时这些通用的原则也可适用。本部分的主要目标是指导系统运营商或业主的工程实践,以便为所有接入的用户提供足够的服务质量。但在涉及设施时,本部分无意替代设备的发射限值标准。
本部分侧重于系统吸收骚扰方面的容量分配;没有涉及如何缓解骚扰及如何扩展系统的容量。
由于本部分所突出的准则是基于某些必要的简化和假设,因此不能保证这种方法能为所有的不平衡负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就工程而言,宜在全部或部分的评估程序中灵活使用和评判所推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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