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 限值》的本部分为不平衡设施(即导致电压不平衡的三相设施)接入公用中压、高压、超高压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低压设施将在其他国标文件中规范)提供一种指导原则。本部分中的不平衡设施是指导致系统电压不平衡的三相设施(可以是负载或者发电设备)。没有专门针对单相设施的接入进行说明,因为这类设施的接入受系统运营商或者业主控制。但在考虑单相设施的接入时这些通用的原则也可适用。本部分的主要目标是指导系统运营商或业主的工程实践,以便为所有接入的用户提供足够的服务质量。但在涉及设施时,本部分无意替代设备的发射限值标准。
本部分侧重于系统吸收骚扰方面的容量分配;没有涉及如何缓解骚扰及如何扩展系统的容量。
由于本部分所突出的准则是基于某些必要的简化和假设,因此不能保证这种方法能为所有的不平衡负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就工程而言,宜在全部或部分的评估程序中灵活使用和评判所推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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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13的本部分描述了确定批量产品电磁兼容(EMC)符合性的统计考虑。
该统计考虑的原因:
a) 降低干扰的目的在于使大多数合格的产品不应引起干扰;
b)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限值不仅要适合单个产品的型式批准,而且要适合批量产品的型式批准;
c) 需要应用统计技术以保证批量产品符合CISPR限值;
d) 每个国家对这些限值意义的理解应是相同的,这一点对国际贸易是很重要的;
e) 参与CISPR合作的IEC的各国家委员会需努力寻求所在国家的认可。
因此,本部分基于统计技术规定了要求并提供了指导。批量产品EMC符合性需要基于统计技术的应用,此技术应向消费者确保所研究类型的产品的80%、以80%的置信度符合发射或抗扰度要求。第4章给出了80%/80%准则的一般要求。第5章给出了80%/80%准则应用于发射试验的更多特定要求。第6章给出了CISPR 80%/80%准则应用于抗扰度试验的指南。80%/80%准则保护消费者不会获得不符合限值要求的产品,但是这并不代表抽样的一批产品的接收概率。但接收概率对制造商又是非常的重要。附录A给出了更多关于接收概率(制造商的风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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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在0 Hz~400 GHz范围内的工业、科学和医疗电气(以下简称工科医)设备以及设计用于产生和/或局部使用射频能量的家用及类似器具。
本标准覆盖9 kHz~400 GHz频段内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但只需按第6章中规定限值的频段进行测量。
对于在国际电信联盟(ITU)中定义的工科医射频应用(见定义3.13),本标准覆盖9 kHz~18 GHz频段内的射频骚扰发射要求。
注:感应炊具的发射要求是按照GB 4343.1—2018的要求。
本标准亦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定义的工科医频段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设备和紫外线照射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其他CISPR产品类或其他产品发射标准中已经覆盖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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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running mode specific fuel consumption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referred to hereinafter simply as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employing gasoline and the like as fuel.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but not be limited to)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with net power output at or below 19 kW:
—lawn mowers;
—chainsaws;
—generators;
—water pumps;
—brush cutters;
—tillers;
—rice transplanters;
—hedge trimmers;
—blowers;
—snow blowers;
—pressure washers;
—vibrating compactors;
—smoothing machines.
This standard is not applicable to engines for the following applications:
—engines used to propel boats;
—engines used for underground mining or underground mining equipment;
—engines used in emergency rescue equipment;
—recreational vehicles, such as: snowmobiles, off-road motorcy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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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等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工况法燃料消耗率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的发动机: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微耕机;
——插秧机;
——绿篱机;
——吹风机;
——扫雪机;
——高压清洗机;
——振动平板夯;
——抹平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为终端设备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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