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ZK)〗
注1: 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的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b)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本标准为下列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组织。
注1: 本标准中的术语“产品”或“服务”仅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注2: 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