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 ——管理体系标准项目的论证和评价的指导原则,以评定其市场相关性; ——制定和维护(例如复审和修订)管理体系标准的方法(过程)的指导原则,以确保兼容性和一致性; ——管理体系标准的术语、结构和共有要素的指导原则,以确保兼容性,并提高一致性和易于使用的程度。 本部分将管理体系标准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A类:通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专业管理体系要求标准; ——B类:通用管理体系指导标准和专业管理体系指导标准; ——C类:管理体系相关标准。 尽管本部分主要针对A类管理体系标准,但同样适用于B类管理体系标准。除了本部分7.3有关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和共有要素的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还适用于C类管理体系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制定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管理体系指导标准和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机构和起草者。本部分不适用于实施管理体系的组织和针对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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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者证明其运作能力时应遵循的通用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被承认有能力从事标准样品的生产。
1.2 本部分适用于标准样品生产者建立和运行其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也适用于标准样品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确认和承认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能力。
注: 本部分不用于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
1.3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应符合的管理体系要求,该要求是标准样品生产者总的质量保证(QA)程序的组成部分。
1.4 本部分涵盖了有证和非有证(non-certified)标准样品的生产。对非有证标准样品的生产要求不及有证标准样品严格,本部分规定了非有证标准样品生产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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