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Legal Entity Identifier)的最小组成元素,以便识别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定实体。本文件适用于法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上或财务上对履行金融交易负有责任的特定方,或具有独立签订法律合同权利的特定方,无论其是以公司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如信托、合伙、契约)。本文件还适用于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及国际分支机构(见3.5)。本文件不适用于自然人。LEI是为自动化程序设计的。适当时,LEI也可用于其他媒介的信息交换(例如纸质文件交换)。注: 符合条件的法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和财务公司;--国际分支机构;--所有为其他资本结构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机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有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机构或参与金融交易的法定实体,金融交易包括商业实体、养老基金、投资工具(如伞型或子基金层面的集体投资基金)和其他具有法律形式的特殊目的实体;--所有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法定实体及其附属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个体经营者(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的一个示例);--金融交易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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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在一笔金融交易所涉及的主体或参与方同意且适用的情况下,对该笔金融交易进行唯一识别的编码机制所包含的元素。
本文件未规定全球唯一交易识别码(UTI)的生成方的分配时间,不包含对UTI 本身建立数据记录,以便不限制UTI 的相关使用。
注: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规定UTI 的适用范围为被归类为“场外衍生品”且出于报告目的需使用UTI 的任何交易,其中“场外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所称衍生品,特指场外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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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金融工具分类(CFI)编码和定义,可应用于国际现行的金融系统中。本文件中金融工具的分类原则既可适用于国际间交易的金融工具分类,也可适用于我国国内的金融工具分类。“金融工具”一词不仅包含了传统的证券,同时也包含了近些年在不同市场上出现的创新型金融产品(而且金融工具创新的趋势未来仍会持续下去)。本文件为证券行业的管理及交易的实际应用而制定。至今为止,各国证券的管理和交易都是独立进行的,对本国以外并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件的应用也是由各国相关机构,如各国股票交易所、银行、经纪人、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证券机构自行决定的。原则上,CFI编码本身反映了发行的金融工具在其不变期内所定义的特征。但是,某些变动也能导致为原来预期的金融工具重新分配新的CFI编码,这些变动的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或所有权的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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