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险控制总体要求、催收工作规范和促进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本文件也适用于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转让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债权受让方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业务。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贷、个人非网络消费信贷(含信用卡类产品)贷后催收业务,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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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明确以识别能向交易存储库报告的场外(OTC)衍生品方案所包含的元素,具体包括:
——UPI的结构和格式;
——UPI参考数据库的最少数据元素,及其允许值。
UPI至少适用于以下金融工具类别下的OTC衍生工具(见ISO 10962):
——互换(S);
——远期合约(J);
——非上市期权和复合上市期权(H);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注2:非上市期权和复合上市期权(H)属于非标准化期权的范畴。
——其他(杂类)(M)。
注3: ISO 10962:2021已等同采用为GB/T 35964—2023,无技术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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