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一种图示表达概念模式,用于描述符号、将地理空间要素映射到符号的图示表达函数、图示表达目录中的符号集和图示表达函数集。该模式可用于图示表达系统的设计。它允许要素数据与图示表达数据分离,以使数据可以独立于数据集进行图示表达。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方面:
——标准符号集(如海图符号规范1——IHO);
——符号图形标准[如可缩放矢量图形(SVG)];
——图示表达服务(如网络地图服务);
——非可视的图示表达能力(如听觉符号);
——动态图形渲染(如动态潮汐线的绘制);
——图示表达后工艺规则(如地图综合、解决套印、移位规则);
——三维符号化(如仿真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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