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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共分为7章,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模组电机及控制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多模组电机属于电机中的一类,其技术要求和电机大致一样,但部分技术要求会有差异,多模组电机独特的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进行规定。多模组电机控制器和普通电机控制器差异不大,多模组电机控制器独特的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进行规定。1术语和定义有关多模组电机、多模组电机控制器的定义主要参考GB/T18488、GB/T1971、QC/T792,对绕组、相绕组、绕组单元、独立绕组、多模组电机等进行定义。2型号编制多模组电机型号参照QC/T792,但有修改,新增派生代号用于标识电机独立模组的数量。3要求本章包含一般要求、使用环境条件、模组独立性、额定电压、外观、外形尺寸及安装尺寸、电机轴向间隙、径向圆跳动、端面跳动、液冷系统冷却回路密封性能、引出线的颜色及标识、电机引出线强度、接插件、CAN总线、基于CAN的诊断及刷新、绝缘电阻、耐电压、定子电阻、定子电感、位置传感器相位偏差、电机转子的旋转方向、空载电流、工作电压范围、持续转矩、持续功率、峰值转矩、峰值功率、最高工作转速、效率、转速控制精度、转矩控制精度、电机超速、控制器最大输入电流、控制器额定输入电流、控制器效率、控制器短时超载、控制器调节功能、控制器过压、欠压保护功能、控制器过温保护功能、控制器过流保护功能、驱动电机控制器支撑电容放电时间、控制器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控制器防失控保护功能、防护要求、耐振动。本团标的布局和条款规定参照QC/T792-202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驱动用电机及其控制器》,采用以下方式:——多模组电机与普通电机无区别的内容,直接引用QC/T792-2022中的条款;——多模组电机与普通电机有区别的内容,重新进行规定;——多模组电机特有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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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定义了用于封闭驾驶室三轮摩托车的玻璃安装、风窗玻璃刮水和洗涤系统、除霜和除雾系统技术规范、技术要求、试验条件。技术内容主要以欧规COMMISSIONDELEGATEDREGULATION(EU)No3/2014of24October2013Article2、ECER17R4Annex3、EUR1008/2010ANNEXIII、Appendix4、UNRegulationNo.43-Rev.4为基础,同时参照GB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GB11562-201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GB/T29120-2012《H点和R点确定程序》等标准。在标准前期研究过程中,确定了车型分类、人员核定等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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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CM 8-202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1-22 实施日期 :  2025-01-23

本标准共分为6章,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铭牌和标志。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机械与环境适应性能、电磁兼容性能以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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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CM 6-202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控性、过弯性能和转向能力技术规范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4-12-30 实施日期 :  2024-12-31

本标准的编制,参考吸收了已有国内外相关标准,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完善了摩托车的操控性、过弯性能和转向能力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定义了摩托车的操控性、过弯性能和转向能力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技术内容主要以欧规(EU)No3/2014为基础,同时参照GB/T41600-2022《汽车直线行驶稳定性试验方法》、GB/T6323-2014《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等标准。在标准前期研究过程中,确定了摩托车的行驶过程转弯能力要求和测试方法、车轮差速性能、倒挡配置定等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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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CM 9-2025 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2-11 实施日期 :  2025-02-12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程序、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机构要求等内容。本标准技术框架参考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在前期研究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了有针对性的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求、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摩托车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要求等内容。1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求对经营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机构应具备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人员等进行了规定。2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对摩托车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流程作出相应的规定。3判别是否为事故车对于车辆是否为事故车,采用对车架状态进行判断的方式,从车架8个主要部位和前后轴线性度进行评价和判断。归类为事故车的车辆鉴定评估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4评估车辆价值本标准针对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规定,其中在正常情况下,推荐选用现行市价法;在无参照物、无法使用现行市价法的情况下,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根据相同车型、配置和相同技术状况鉴定分值车辆的近期成交价格进行评定。重置成本法需要根据本标准中规定的车辆技术状况鉴定要求、剩余使用年限等条件计算得出。5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有关要求车辆的技术状况由车身外观、动力系统及传动系统、驾驶系统、启动和路试等项目组成鉴定要求,满分为100分。(1)车身外观车身外观包括前面板、仪表总成、减震器、前后轮总成等共计21个项目进行检,共计35分。根据出现的缺陷描述进行打分。(2)动力系统及传动系统根据动力系统及传动系统中11个项目可能出现问题的严重性进行打分,总计25分。(3)驾驶系统在车辆静置状态下针对车辆进行功能性检查,包含7个项目,总计10分。(4)启动在车辆着车状态下对车辆运行状态及系统的功能完整性进行检查,包含9个项目,总计15分。(5)路试车辆行驶状态下,对车辆的功能状态及安全性进行检查,包含9个项目,总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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