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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含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垃圾发电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运行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要求,定期检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和演练,使用登记和变更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单位锅炉及其范围内管道(以下简称“锅炉”)的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可用于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节能检查和环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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