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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