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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厦门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车辆保障的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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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热电联产机组的术语与定义、经济运行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一年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燃用其它燃料的热电联产机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高背压汽轮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技术指标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包含GB/T 1921 所列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或等于0.1 MPa 至小于3.8 MPa 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 t/h 的各种参数系列的蒸汽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热水锅炉、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燃煤粉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规范规定了燃油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技术指标与考核。 本规范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燃油工业锅炉。包含GB/T 1921 所列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 于0.1 MPa 至小于3.8 MPa 的蒸汽锅炉和GB/T 3166 中所列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 MPa 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 MW 的热水锅炉。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烟气换热器经济运行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TSG G0001规定范围内锅炉使用的烟气换热器,其他用热设备使用的烟气换热器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楼宇经济公共服务的机构和职能、服务人员要求、服务对象要求、公共服务要求、服 务评价和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开展楼宇经济工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他楼宇经 济工作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技术指标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包含GB/T 1921所列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至小于3.8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各种参数系列的蒸汽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热水锅炉、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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