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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的组织保障,合法性审核材料、审核事项、审核方式和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意见,备案审查和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市、区(市)、镇(街)三级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12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并可参照本文件其他部分执行。部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其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明确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明确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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