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新的钻井和修井设备及本标准发布后制造的主承载替换件规定了设计、制造和试验的总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设备:
a) 转盘;
b) 转盘补心;
c) 在标准转盘卡瓦座中设计使用的锥度为1:3(4 in/ft)的标准转盘卡瓦;
d) 在列项i)中规定的手动卡盘中使用的锥度不为1:3(4 in/ft)的非标准转盘卡瓦;
e) 高压泥浆和水泥软管;
f) 活塞钻井泵零部件;
g) 绞车零部件;
h) 手动卡盘使用列项c)中规定的标准转盘卡瓦不能用作吊卡安装在大方补心和(或)转盘之上;
i) 手动卡盘使用锥度不为1:3(4 in/ft)的非标准转盘卡瓦不能用作吊卡安装在大方补心和(或)转盘之上;
j) 弹簧、气动或液压卡盘具有整体卡瓦不能用作吊卡安装在大方补心和(或)转盘之上;
k) 弹簧、气动或液压卡盘具有整体卡瓦不能用作吊卡安装或部分安装在转盘内;
l) 手动大钳;
m) 不用作提升装置的安全卡瓦;
n) 动力大钳包括旋转扳手;
o) 防喷器(BOP)搬运系统;
p) 高压钻井液循环系统减压装置;
q) 手动大钳和动力大钳尾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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