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和硫酸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硫酸钾的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文件不适用以下生产企业:
--以重油,渣油,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
--以三聚氰胺尾气等副产碳酸氢铵;
--以工业用磷酸一铵,工业用磷酸二铵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以商品磷酸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以利用海水或卤水制取硫酸钾镁肥和利用硫酸铵转化法和石膏转化法,缔置法,混合盐法等生产硫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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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的能效等级和热效率计算、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0 V的如下类型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
a) 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 200 W的电饭锅;
b) 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压力能力,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 200 W 、额定容积不超过10 L,额定蒸煮压力为40 kPa~140 kPa(表压)的电压力锅;
c) 额定功率不超过2 200 W的电炖锅及电炖盅;
d) 可通过握持手柄并倾斜壶身的方式从壶嘴倒水、仅用于煮水并将水加热至沸点且无自动注水功能的电水壶;
e) 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 W~3 500 W;
f) 最大额定输入功率在2 500 W及以下,利用频率为2 450 MHz的ISM频段电磁能量以及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内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
注: ISM频段是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并在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制定的编号为CISPR11的标准中采用的电磁频率范围。
本文件不适用于如下类型的厨房电器:
——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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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有色重金属铜、锌、铅、镍、锡、锑、再生铅、钴及铋冶炼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a) 以铜精矿、粗铜、杂铜(包括黑铜、再生铜合金原料、再生铜原料、分拣除杂后的其他含铜物料等)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不适用于处理含铜危险废物(如含铜污泥、含铜烟尘)的铜冶炼工艺、含铜物料浸出电积工艺和含铜矿石直接堆浸工艺。
b) 以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锌冶炼企业。
c) 以铅精矿、粗铅为主要原料的铅冶炼企业,以及以粗铅为原料的铅电解精炼企业。不适用于密闭鼓风炉(ISP法)炼锌综合回收铅工艺和以冶炼废渣为主要原料的回收铅的生产企业。
d) 处理硫化镍精矿的镍熔炼、镍精炼企业。不适用于以氧化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企业。
e) 以锡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锡冶炼企业。不适用于以综合回收为主的锡冶炼企业。
f) 以硫化锑精矿、硫氧混合锑精矿和脆硫铅锑精矿为原料采用鼓风炉粗炼工艺和以硫化锑、硫氧混合锑低品位矿(锑品位为10%~20%)为原料采用平炉粗炼工艺的锑冶炼企业。
g) 以废铅酸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为原料的火法再生铅冶炼企业。
h) 以硫化钴铜矿、粗碳酸钴、粗氢氧化钴、白合金、电池废料以及镍冶炼钴渣等为原料的钴冶炼企业。
i) 以硫化铋精矿、氧化铋精矿为原料的铋冶炼火法、湿法冶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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