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预防性及应急处置性卫生消毒作业的通用技术要求、管理规范与评价方法。本规范适用于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沐浴场所(浴室、温泉、足浴等)、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体育健身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购物交易场所(商场、超市、书店等)、公共交通等候室(候车、候船、候机室等)、公共交通工具(客车、客舱、客厢等)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办公楼宇等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及物品的卫生消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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