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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BPOR 001-2024 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4-07-12 实施日期 :  2024-07-12

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的组织管理、评审专家入库管理、评审专家考核内容、评审专家考核程序、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收费评估等专家库(以下简称“物评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审、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测评报告评审、河北省物业收费规范评审等活动,其评审专家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residentialpropertyserviceevaluationexpert本规范所称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是指全省范围内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服务收费评估等项目综合性评价评审专家。4组织管理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负责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包括:4.1制定、修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标准规范;4.2专家库的建立与公开,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评定、入库前培训、颁发聘书、社会公示等;4.3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入库后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续聘与解聘等;4.4对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服务收费评估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5评审专家入库管理5.1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5.2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2.1具备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国籍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5.2.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5.2.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够以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5.2.4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评估评价工作、物业协会管理工作或从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满两年;在大学、研究所从事物业相关理论、实务研究满两年的相关人员;5.2.5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物业管理工作,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5.2.6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住宅物业服务评审工作,并接受研究会的监督管理;5.2.7研究会要求的其他条件。5.3评审专家的入库流程如下:5.3.1拟入库评审专家须登录“河北省物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备案,并填写提交《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申请表》(见附录A)和《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承诺书》(见附录B)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5.3.2研究会根据提交材料对拟入库评审专家进行评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资格是否符合;根据地域、技术领域、行业领域等予以标识),如评定不通过须书面向其说明;5.3.3拟入库评审专家确定入库资格后,研究会予以颁发评审专家聘书,并在“河北省物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公示;5.4对所有入库的评审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研究会申请变更相关信息;5.5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期满予以续聘。6评审专家考核内容6.1本人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6.2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评审培训;6.3本人在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6.4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6.5研究会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7评审专家考核程序7.1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指标体系,涵盖评审质量、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全面考核;7.2定期收集评审专家参与项目的反馈数据,包括项目方、合作专家等多方面的评价,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7.3要求评审专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考核;7.4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7.5对于工作认真、业务精湛且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进行培训辅导,如仍不达标,终止其专家资格。8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8.1入库的评审专家应拥有以下权利:8.1.1具有独立工作的权利,具有对被评审内容的知情权和对评价报告、测评报告的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和隐匿专家的意见;8.1.2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认为信息不充分时有权要求被评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8.1.3有权接受参加专家评审所获得的技术服务报酬;8.1.4有权直接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出投诉和建议。8.2入库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8.2.1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相关培训、检查、研讨等活动;8.2.2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审,出具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8.2.3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事项及相关资料严守保密规定;8.2.4评审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8.2.5接受研究会在评审活动中的监督和管理。9违规管理9.1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9.1.1入库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9.1.2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9.1.3评审出现主观上的重大失误;9.1.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9.1.5与评审活动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不主动提出回避;9.1.6通过评审活动收受不正当利益。9.2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应当执行解聘程序,并及时公示:9.2.1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评审专家基本条件;9.2.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9.2.3每年参加评审次数不足2次;9.2.4存在本规范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9.2.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9.2.6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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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BPOR 002-2024 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规范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2-10-31 实施日期 :  2022-11-01

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规范1范围本文件确定了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对象,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要求,评价原则、依据和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以及评价费用构成。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活动及相关评价人员的管理与使用。非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委托方Client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务的自然人或团体。注:本文件的委托方一般为省、市、县(区)住建、民政等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其他。3.2评价机构EvaluationOrganization受委托方的委托,组织开展评价活动的企业或团体。3.3评价人员Evaluator依据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情况进行判断、分析的一组人。3.4住宅物业管理项目ResidentialPropertyManagementProject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住宅项目。3.5物业服务人PropertyServiceProvider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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