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 —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林业机械; —机场地勤设备; —材料装卸机械; —雪犁装备; —工业钻探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空气压缩机; —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 —水泵。 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的船舶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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