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
a)〓平衡重式叉车;
b)〓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
c)〓插腿式叉车;
d)〓托盘堆垛车;
e)〓高起升平台搬运车;
f)〓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
g)〓侧面式叉车(单侧);
h)〓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
i)〓托盘搬运车;
j)〓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
k)〓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
l)〓平衡重式越野叉车;
m)〓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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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带有垂直和非倾斜门架的下列工业车辆除GB/T 10827.1—2014规定之外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
a)GB/T 6104.1—2018所定义的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拣选车,且其起升操作台和载荷搬运装置离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
b)GB/T 6104.1—2018所定义的三向堆垛式叉车,且其设计为带离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载荷搬运装置运行,当车辆运行时,载荷搬运装置可在带载或空载的状态下起升、下降或侧移。
这些车辆设计用于在室内平整、水平的路面(例如混凝土)上运行,使用时可以是导向、无导向或二者结合的模式;这类车辆没有计划用于牵引或推顶。
本文件不适用于搬运两个载荷的堆垛车辆,即一个载荷在货叉上,另一个载荷在支承臂上,GB/T 10827.1—2014适用于这类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操作台离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货叉离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低起升拣选车,该车辆可配备一个最大起升高度为1 800 mm的附加载荷起升装置。
本文件涉及了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A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本文件不包括车辆在公路上使用或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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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要求和验证方法。
无人驾驶工业车辆(ISO 5053-1中的车辆)也称“自动导引车”“自主移动机器人”“机器人”“自动导引小车”“隧道牵引车”“导引车” 等。
本文件还包含无人驾驶工业车辆的下列要求:
——要求操作者采取动作以启动或启用自动作业的自动模式;
——运输一个或多个乘员的能力(既不被视为驾驶员也不被视为操作者);
——允许操作者手动操作车辆的附加手动模式;
——出于维护原因,允许手动操作车辆功能的维护模式。
本文件不适用于由纯机械方式(轨道、导向装置等)导引的车辆和遥控控制的车辆,这些车辆不被视为无人驾驶工业车辆。
本文件中,无人驾驶工业车辆是一种被设计为自动作业的机动工业车辆。无人驾驶车辆系统包括控制系统、导引装置和动力系统,该控制系统可以是车辆的一部分和/或与之分离。本文件未涵盖动力源要求。
作业区域的状况对无人驾驶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为消除相关危险的作业区域准备工作在附录A中有详细说明。
本文件涉及除以下情况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车辆生命周期内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GB/T 15706—2012中的5.4)。
本文件未对下列可能发生的其他危险提出要求:
——在苛刻条件(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强磁场)下运行时;
——在核环境中运行时;
——拟在公共区域作业时(见ISO 13842);
注:公共区域是指向所有没有经过特定培训、指导或认知的人员开放的空间。
——在公共道路上作业时;
——在潜在的爆炸性环境中作业时;
——在军事应用中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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