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自吸式回转动力泵(以下简称“泵”)的型式与基本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清水或物理及化学性质类似于水或含悬浮固相的其他液体或污水的泵。被输送液体的温度一般不高于80℃。改变泵的过流零、部件材料后,适合本标准的泵也可用于输送液态食品和有腐蚀性液体以及消防领域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混式和外混式自吸离心泵。
泵的性能范围:
流量Q:6.3 m3/h~12 500 m3/h;
扬程H:5 m~650 m;
自吸时间:15 s~240 s;
自吸高度:≤8 m。
在已经要求应用本标准的情况下:
a) 又需要一个特殊的设计时,可以提出符合本标准意图的另外一些供选择的设计,只要对它们作了详细的说明;
b) 可以提出不是完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泵供考虑,只要对所有不同点均予以说明。
当多个文件之间含有相抵触的技术要求时,应按以下顺序决定各文件的适用性:
a) 购货订单或询价单(如没有询价单);
b) 数据表;
c) 本标准;
d) 购货订单或询价单中提到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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