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以下简称集束装置)的型式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要求、涂敷要求、储运和安全使用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压缩气体和高压液化气体的集束装置。集束装置内的气瓶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且具有相同的公称工作压力、直径和容积,公称工作压力范围为8 MPa~30 MPa,单只气瓶的公称水容积应不大于150 L,集束装置气瓶的总水容积小于或等于3 000 L。集束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40 ℃~60 ℃。用于充装氧气的集束装置,其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大于20 MPa。
本标准不适用于充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气体的集束装置,也不适用于充装消防用气体以及固定在车上使用的集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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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制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验收和储运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小于或等于24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石墨制压力容器,其适用温度为-60℃~400℃。 1.3 容器中的金属制受压元件应符合GB 150、GB 151的有关规定;非受压钢制零部件应符合JB/T 4735的有关规定。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石墨容器: a) 直接用火焰加热的石墨容器; b) 核能装置中的石墨容器; c) 浇铸石墨; d) 主要应力由金属外壳承受的石墨砖板衬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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