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方法、修理后的检测与试验和修理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 MPa(包括在装卸介质中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b) 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c) 移动式压力容器走行装置部件的修理;
d) 移动式压力容器附属车载燃料、车载动力气瓶的修理;
e)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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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文件规定了承压设备系统实施基于风险的检验(RBI)项目的基本要求与实施程序。
1.2 本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与实施程序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承压设备系统实施的RBI项目,其他工业承压设备系统实施的RBI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3 本文件适用于承压设备系统中以下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实施的RBI项目:
a) 压力容器及其全部承压零部件;
b) 过程装置界区内及界区间的压力管道及其全部承压管道元件;
c) 常压储罐;
d) 动设备中承受内压的壳体;
e) 锅炉与加热炉中的承压零部件;
f) 安全阀等安全泄放装置。
1.4 本文件不适用于承压设备系统中以下设备及相关零部件:
a) 仪表与控制设备;
b) 电气设备;
c) 建、构筑物;
d) 泵与压缩机中除泵壳与压缩机外壳以外的机械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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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的术语、定义和符号,总则,风险评估基本工作流程,管道区段划分,失效可能性评价,失效后果评价,风险值计算,风险等级划分、降低风险措施的建议和风险再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腐蚀性液体、天然气介质的长输管道、集输管道,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介质的公用管道,输送腐蚀性液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中的埋地钢质管道,用于其埋地部分、跨越部分和露管部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在用阶段四个阶段的风险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钢质长输管道、集输管道、公用管道、输送腐蚀性液体介质的工业管道的风险评估,也不适用于长输管道、集输管道、公用管道、输送腐蚀性液体介质的工业管道的站场中的各种装置、设备本身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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