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集装及站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的型式、参数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检验规则、安装和防护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制造工作温度为-40 ℃~85 ℃,安装于瓶式集装箱或集束装置等集装储运用途的可重复充装气瓶(以下简称集装运输用气瓶)和加氢站等应用场景、作为储存容器固定使用的可重复充装气瓶(以下简称站用气瓶):
a) 瓶式集装箱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30 MPa~52 MPa,公称容积为150 L~450 L;
b) 集束装置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5 MPa,公称容积为40 L~150 L,集束装置上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3000 L;
c) 站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70 MPa,公称容积为150 L~45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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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术语、定义和符号、总论、断裂与塑性失效评定、疲劳失效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钢制含超标缺陷压力容器的安全评定。锅炉、管道以及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中的受压元件在进行安全评定时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含下列类型缺陷的受压元件的安全评定:a)〓平面缺陷:包括裂纹、未熔合、未焊透、深度大于或等于1 mm的咬边等;b)〓体积缺陷:包括凹坑、气孔、夹渣、深度小于1 mm的咬边等。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和结构:a)〓核能装置中承受核辐射的压力容器和结构;b)〓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等);c)〓承受直接火的受压元件;d)〓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e)〓潜在失效模式包含蠕变的压力容器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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