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制造和安装应遵守的技术和安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驱动的、临时安装的、由建设施工工地人员使用的带有吊笼并可在各层站停靠服务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其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可运载人员或人员和货物;
——有导向装置;
——吊笼垂直运行或沿着与垂直面夹角最大不超过15°的导轨运行;
——吊笼由卷筒驱动的钢丝绳、或由齿轮齿条、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或伸缩连杆机构悬挂或支承;
——导轨架架设时,需要或不需要其他独立结构物的支撑。
本标准不适用于:
——货用施工升降机;EN 12158-1:2000和EN 12158-2:2000;
——GB 7588—2003、GB 21240—2007和EN 81-3:2000的电梯;
——由起重设备悬挂的工作吊笼;
——叉车货叉支承的升降平台;
——ISO 16368:2003、ISO 16369:2007和EN 1570:1999的工作平台;
——缆索车;
——特别设计的军事用升降机;
——矿用升降机;
——舞台用升降机;
——特殊用途升降机。
注: 本标准第4章对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了识别,并列出了按制造商的规定来使用时,消除或减小这些危险的措施。本标准未包括的危险,应遵守GB/T 15706—2007的要求。
本标准未包括对下列情况的补充要求:
——恶劣环境(如恶劣气候、强磁性场所);
——防雷击;
——特殊情况(如潜在的爆炸环境)下应遵守的特殊规则;
——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度);
——危险载荷(如熔化的金属、酸/碱性物品、有辐射的材料、易碎品)的处理;
——内燃机的使用;
——遥控装置的使用;
——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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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基于极限状态法规定了对起重机金属结构进行能力验证所确定的一般条件、要求、方法和参数值,以与ISO 8686中载荷与载荷组合的适用部分协同使用。
本标准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起重机。对于专用特殊的起重机,可由其他标准规定其能力验证的特定要求。
通过理论验证计算和/或测试进行能力验证,旨在以所建立的强度极限(如屈服极限、疲劳、脆性断裂)来避免与结构性能相关的危险。
根据ISO 8686-1,能力验证计算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分项载荷系数的极限状态法、整体安全系数的许用应力法。允许用许用应力法替代本标准表述的极限状态法。
本标准不包括附属部件(如栏杆、楼梯、走道、司机室)的能力验证计算。但需考虑这些附属部件对主要结构产生的影响。
注: 弹性稳定的能力验证另有国际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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