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利用涂层、罐封和模压进行防污保护的组件,该类组件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能小于IEC 60664-1中规定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本文件规定了两种保护型式的要求和试验程序:
——用于改善被保护组件的微观环境的1型保护;
——类似于固体绝缘的2型保护。
本文件也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被保护印制板,包括多层印制板的内层表面、基板和类似的被保护组件。对于多层印制板,通过一个内层的间距的相关要求包含在IEC 60664-1的固体绝缘要求中。
注:例如基板能用混合集成电路和厚膜技术制成。
本文件仅涉及永久性保护,不适用于可进行机械调节和修理的组件。
本文件的原理适用于功能绝缘、基本绝缘、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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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由壳体制造商提供的,在成套设备制造商安装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元件之前的空壳体(以下简称“壳体”)。
本文件规定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例如符合IEC 61439系列产品标准)所用的壳体的定义、分类、性能和试验要求。其额定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 000 V或直流不超过1 500 V,适用于户内或户外应用。
注1:特殊应用可以附加要求。
注2:本文件中的壳体适用于电器元件的安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其他特定产品标准所提及的壳体(如IEC 60670-24)。
成套设备制造商负责使用壳体生产的最终产品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
注3:本文件能作为其他技术委员会的基础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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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调速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MT)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电气传动系统(PDS)是包括电子变流器的交流或直流电机传动。这些电磁兼容性要求是针对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的方均根值为35 kV及以下的交流和直流电气传动系统以及机床而规定的。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功率等级的设备。
作为一项产品电磁兼容性标准,本文件能用于评估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也能用于评估成套传动模块或基本传动模块。
注1:基本传动模块和成套传动模块是电气传动系统的一部分,通常单独销售。
牵引类产品和电动车辆以及CISPR 11:2024中定义的“第2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注2:第2组设备的示例包括:
——焊接设备(弧焊、电阻焊等);
——放电加工设备。
本文件没有对电气传动系统中转换电能与机械能的电机提出要求。IEC 60034系列已经涵盖了对旋转电机的要求。在本文件中,术语“电机”用来描述电动机,包括旋转式电机或直线式电机,也包括不同功率传输方向的电机。
本文件适用于具备或不具备无线电功能的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但是,本文件没有规定任何无线电传输和接收的要求。
注3:CISPR 11:2024对无线电传输和接收提出要求,这也适用于本文件范围内的产品。
本文件规定了0 Hz~400 GHz频率范围内的发射和抗扰度的最低要求。在未指定要求的频率范围内不需要进行试验。
本文件所涉及的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是指安装在居住、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根据环境分类给出了要求。
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往往包含在一个较大的系统之中。本文件没有涉及有关系统方面的内容,但在资料性附录中进行了说明。
本文件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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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将非电动机负载连接至电路的半导体控制器和半导体接触器,其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 V AC。
其涵盖了以下用途:
——用于在导通状态和截止状态之间改变交流电路状态的操作;
——带或不带旁路开关电器;
——作为控制器,用于降低交流电压RMS值的振幅。
本文件不适用于:
——机电接触器(见GB/T 14048.4);
——与半导体控制器和半导体接触器相关的短路保护电器[见GB/T 14048.4(MPSD)]、
GB/T 14048.2和GB/T 14048.3);
——半导体电机控制器或软起动器电器(见GB/T 14048.6);
——半导体变流器[见GB/T 3859(所有部分)];
——固态继电器(见GB/T 36640);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产品[见GB/T 3836(所有部分)];
——软件和固件要求(见GB/Z 41912);
——网络安全方面(见GB/Z 43030)。
半导体控制器和半导体接触器中使用的接触器和控制电路电器被视为符合其相关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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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
——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
——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
——园林工具(第4部分)。
以下简称“工具”。
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最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
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
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
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
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
——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
——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
——医疗用工具;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能力不超过230 mm的手持式砂轮机、盘式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包括角向的、直向的、立式的,旨在用于对镁以外各种其他材料作业的工具。对于砂轮机,其额定空载转速不超过线速度为80 m/s的额定能力的附件所对应的转速。
本文件也适用于额定能力不超过230 mm的用于磨削各种石材的混凝土表面砂轮机。
本文件不适用于装有非固结磨具或非金刚石砂轮附件的砂轮机。
本文件不适用于装有下列金刚石砂轮的砂轮机:
——圆周槽宽度超过10 mm;或
——带有正前倾角。
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切割机。
注101: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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