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民用、娱乐业和工业用)小功率发电机组的要求、最低性能和型式试验。航空用发电机组除外。本文件主要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电压不超过500 V、单相或多相、交流或直流的小功率发电机组。该机组为标准制造发电机组。在本文件中,“小功率”是指额定功率可达10 kW/50 Hz,12 kW/60 Hz。适用于本文件的小功率发电机组具有以下特征:--用户通常是非专业人员(见3.1);--整套发电机组通常为可运输式或移动式;--除特低电压外,电气输出采用插头、插座和螺纹接线柱连接;--发电机组已准备就绪,无需用户进行任何额外安装工作。具备上述特点的特殊用途或功率较大的发电机组,在用户和制造商认可的前提下,也可参照本文件进行测试。在某些使用场合若需要补充有关要求,则以本文件为基础。除了GB/T 2820.1~GB/T 2820.6所规定的定义和要求外,还要遵守本文件所涉及设计和测试的特殊要求。本文件不涉及安全要求,为了不对用户构成伤害,遵照ISO 852813的规定。注: 本文件不适用于弧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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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交流(a.c.)发电机、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的用途、定额和性能。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供电),附加要求可能是必需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确定任何附加要求的基础。
对于由其他型式的往复式原动机(例如蒸汽发动机)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
满足本部分要求的发电机组将用于连续供电、调峰供电和备用电源等应用场合。本部分的分类规定有助于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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