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控制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试验和验证以及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执行安全功能来控制爆炸性环境中电气或非电气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本文件为设备制造商提供指导,在这些设备制造商中,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降低爆炸性环境中防爆设备的潜在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的可能性。本文件也可应用于执行安全功能的元件组合。例如:--传感器;--逻辑系统;--最终元件。本文件也可用于独立评定非特定防爆设备设计的安全装置。安全装置能作为达到防爆设备相对于潜在点燃源所需的设备保护级别(EPL)的一种措施。安全装置和防爆设备的组合将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中关于EPL的相关标准。然而,通过简单增加安全装置来提高防爆设备的EPL不在本文件的范围内。本文件不适用于:--机械控制设备,例如泄压阀、机械调速器和其他机械安全装置;--气体探测的使用;--防止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控制设备,例如惰化系统和通风系统;--爆炸缓解。注: 部分潜在点燃源通过安全装置控制可能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电气安全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在GB/T 3836的其他部分中进行了确定,本文件可用作实现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参考。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作为受控防爆设备(EEUC)的一部分安装,也可以单独安装,并且可以位于危险场所的内部或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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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本质安全装置以及与爆炸性环境用本质安全电路连接的关联装置的结构和试验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防爆型式适用于其电路本身不会引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
本文件也适用于使用在非爆炸性环境或用GB/T 3836.1—2021所列的另一种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或其部件,只要爆炸性环境中电路的本质安全性能取决于该电气设备或其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暴露于爆炸性环境中的电路可用本文件对其是否适用于该环境进行评定。
本质安全系统的要求在GB/T 3836.18中规定。
本文件是对GB/T 3836.1—2021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但表1所列出的情况除外。当本文件的要求与GB/T 3836.1—2021的要求有冲突时,本文件的要求优先。
当本文件的要求同时适用于本质安全装置和关联装置时,在本文件中使用术语“装置”。
本文件仅适用于电气设备,因此本文件使用术语“设备”通常指“电气设备”。
置于爆炸性环境的关联装置应用GB/T 3836.1—2021所列的某一种防爆型式保护。此时GB/T 3836.1—2021规定的防爆型式要求及其有关部分也适用于关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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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内电气装置检查和维护的通用要求以及对不同防爆型式装置的附加要求。本文件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它所包含的内容与用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有关,该危险场所的危险可能是由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飞絮引起的。本文件不包括:--电气装置其他基本安装和检查要求;--电气设备的验证;--防爆设备的修理和修复(见GB/T 3836.13)。本文件是对GB/T 16895.23要求的补充。存在粉尘、纤维、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的洁净程度可能对检查和维护的要求产生影响。本文件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爆炸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尘层出现引起危险的场所。本文件不适用于:--煤矿井下;--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而燃烧的炸药粉尘;--自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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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粉尘与空气混合物被高压直流电火花点燃所需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这一试验方法旨在建立确定电气放电对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是否具有点燃能力的数据。被试粉尘呈现的状态(颗粒尺寸、含湿量等)应代表实际使用状态,以便能对实际产生的危险进行评定。本方法测定的点燃能量可与其他粉尘的点燃能量进行比较,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引起的相应点燃危险,从而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合安装于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场所。
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黑火药、黄色炸药、无氧燃烧的炸药、自燃物质,或在某些条件下有类似表现形式的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如果因爆炸特性而怀疑危险存在,可将少量上述粉尘放到GB 12476.8—2010中描述的设备的加热表面上,加热到400 ℃来得到指标。
注: 宜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免受火灾、爆炸的危险和/或燃烧的影响,包括燃烧形成的有毒气体。符合本国家标准并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附录B包括相关静电放电最小有效点燃能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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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在本部分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本部分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本部分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场所;--异态混合物存在产生危险的场所;--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超出本部分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1);--随粉尘喷出的可燃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本部分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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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两种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本方法不适用于具有火炸药特性的物质。
方法A(第4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沉积在规定热表面上、规定粉尘层厚度的分解最低温度和/或点燃最低温度。本方法特别适合暴露于环境中的工业设备的热表面上以薄粉尘层形式存在的粉尘。
方法B(第5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规定样品的粉尘云或其他固体颗粒样品点燃的最低温度。本试验为在采用本部分方法A确定的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之后进行的附加试验。
关于方法B的注:
注1: 由于恒温炉的操作方法决定了粉尘颗粒在炉内停留的时间短,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粉尘短时间以粉尘云存在的工业设备。本试验方法规模小,其结果不一定代表所有的工业条件。
注2: 本方法不适用于超过本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时间可能从高温分解或焖燃期间形成的集聚气体形成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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