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通过设计直接实现,无需安全防护装置;
b) 采用安全防护装置来实现;
c) 如果需要,用通讯设备将信息传达给用户来实现;
d) 采取其他附加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规定了通用设计和制造方法,帮助设计人员和制造厂设计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时实现防爆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任何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本部分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本部分适用于除煤矿用设备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的Ⅱ类和Ⅲ类设备;对于煤矿井下区域用设备以及由瓦斯和/或可燃性煤粉引起危险的煤矿地面设施用设备要求,见GB 25285.2《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部分不适用于:
——医学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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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介绍了矿井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采矿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提供了通用指南。
本部分适用于拟用在矿山井下部分和存在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部分的Ⅰ类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注: 关于特定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详细信息由相应的专业标准规定。防爆措施的设计和实现,需要可燃性物质(材料)和爆炸性环境的相关安全数据。
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的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这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通过设计降低危险;
b) 采用安全防护装置;
c) 利用使用信息;
d) 采取附加预防措施。
根据GB/T 15706.2—2007第4章的要求,通过设计降低危险,不宜与本部分6.5规定的“设计”相混淆。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中论述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任何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由于爆破能释放潜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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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采用控制点燃源型“b”保护类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本部分为GB 25286.1部分的补充。GB 25286.1的内容也完全适用于按照本部分规定制造的设备。
符合本部分相关规定的设备同时符合以下类型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严酷操作条件下,尤其是矿井内粗暴处理和环境条件改变时,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c或Ⅲ类Dc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b或Ⅲ类D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预期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a或Ⅲ类Da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以及可预见性故障或罕见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注: 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 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此类保护可用于其他在正常运行中存在点燃源的Gc和Dc级设备的制造,例如,不符合GB 25286.1的设备。
本部分中规定的防点燃保护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防点燃保护类型一起使用,按照GB 25286.1中的点燃危险评定,对Ⅰ类Mb级,Ⅱ类Ga、Gb、Gc级以及Ⅲ类Da、 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本部分不适用于:
——没有点燃保护的控制装置;
——电气设备的点燃保护;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爆炸性环境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或烟尘探测器启动的设备停止系统。
注: 这是因为本部分只涉及探测和控制设备内将要出现的点燃源,不包括其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探测。
符合本部分相关条款的点燃保护系统不是自主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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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级别采用液浸型“k”作为防止潜在点燃源变为有效点燃源保护的设备的设计、结构、检验和标志的要求。
1.2 液浸型“k”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防止点燃的保护方式,也可以与GB 25286.1列出的其他类型的防点燃保护型式组合使用,根据点燃危险评定为Ⅰ类Ma级和Mb级以及Ⅱ类Ga、Gb、Gc级,Ⅲ类Da、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1.3 在本部分适用于液浸型保护非电气设备,本部分是对GB 25286.1要求的补充。
1.4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防点燃保护。对于这些要求,应参考GB 3836.1-2010和GB 3836.6-2005,其中特别要求使用电气非导电保护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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