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场所用于保护内部设备的房间的设计、结构、评定、试验和标志的要求:
——位于1区或2区,或者21区或2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区域)中,内部不含气体/蒸气释放源、由正压保护的房间;
——位于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c的区域)中,内部不含气体/蒸气释放源、由人工通风保护的房间;
——在非危险场所,内部含有气体/蒸气释放源、由人工通风保护的房间;
——位于1区或2区,或者21区或2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区域)中,内部含有气体/蒸气释放源、由正压和人工通风同时保护的房间。
本部分中房间包括独立房间、多个房间、一个完整的建筑或者建筑物内部的房间。房间设置有用于人员出入的通道,和气体进出的管道。设计允许人员进入的隔音罩和其他类似外壳也可认为是一个房间。本部分还规定了对确保实现和保持人工通风、换气和正压所必需的相关安全装置和控制的要求。
在现场组装或建造的房间,可以建在陆地或海上。这类房间主要由终端用户安装,但是可以在制造商工厂制造和评定,最终管道连接在现场完成。
房间可位于要求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b或Gc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或者位于要求设备保护级别(EPL)为Db、Dc的可燃性粉尘环境。
本部分没有规定确保房间内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于人员工作可能需要的方法。
用惰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保护的房间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一般认为这种应用属于特殊情况,一部分可以考虑采用GB/T 3836.5的原理,但是整体上可能还需要符合其他更严格的工程标准、程序和实践要求。符合GB/T 3836.5的设备正压外壳不用于人员出入,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维护建议见附录A。
除了表1所述的不适用情况,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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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给出了设备、产品和工艺过程避免静电点燃和静电电击危害的指南,以及保证设备、产品或工艺过程安全使用的操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静电危害进行危险评定,或用于制定电气或非电气设备标准或专用产品标准。
工业流程与环境中通常导致问题的静电危害都予以考虑。这些流程包括固体、液体、粉末、气体、喷雾及爆炸物的处理。对每种情况,确定静电危害来源及特性并给出具体处理建议。
本部分的目的是为控制静电提供标准的建议,例如,导体接地、减少起电、限制绝缘件的可起电面积。在某些情况下,静电是工艺过程的一部分,例如,静电喷涂,但同时静电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本部分关注的内容。如果能够符合本部分的标准建议,则爆炸性环境中的静电放电危害可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
如果不能满足本部分的要求,也可采用其他至少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方法。
注: 固体、液体、气体、爆炸物和人体静电的产生原因,以及静电如何导致点燃或静电电击的描述参见本部分附录A和附录B及IEC/TR 613401。
本部分不适用于与雷电有关的静电危害,也不适用于电子元件损坏。
本部分不取代涉及特定产品及特定工业环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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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避免由设备、产品和工艺过程而引起静电点燃和电击危险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静电危害的评定,或用于制定电气或非电气设备标准或专用产品标准。
本部分提供的标准试验方法,用于控制静电,如表面电阻、对地泄漏电阻、粉末电阻率、液体导电率、电容,以及评价触发放电的引燃性。本部分与GB/T 3836系列标准一起使用。
注: 本部分不取代具体产品标准和工业应用标准。
本部分提供的现有最新技术可能与其他标准的要求稍有偏差,尤其是在试验气候条件方面。当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的要求有冲突时,为了避免以前获证设备可能需要重新试验,则GB 3836.1的要求仅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设备。对于其他情况,本部分的要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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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用于爆炸性环境(包括瓦斯矿井及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或蒸气探测器的结构、试验和性能的通用要求及试验方法。当制造商声明探测器结构具有特殊性或性能高于本部分的要求时,本部分也适用,但这种情况宜得到验证。必要时宜扩充试验程序,用来验证制造商声明的性能。在验证一项性能指标的较高要求时,其他的性能指标不需要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但是,制造商声明降低的性能指标(经制造商安装手册确认)宜被验证。(例如,温度范围0 ℃~60 ℃,制造商声明0 ℃~40 ℃的温度范围精度±10%,40 ℃~60 ℃的温度范围精度±15%)。附加试验宜在制造商和检验机构之间协商一致,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这些探测器用于对爆炸危险发出警告,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器,用于商业、工业、非居住场合的安全应用。本部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实验室设备、科研设备或仅用于过程控制的设备,也不适用于开放路径(光路)场所监控器。对于探测多种气体的探测器,本部分只适用于其对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探测。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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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在本部分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本部分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本部分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场所;--异态混合物存在产生危险的场所;--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超出本部分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1);--随粉尘喷出的可燃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本部分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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