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交流(a.c.)发电机、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的用途、定额和性能。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供电),附加要求可能是必需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确定任何附加要求的基础。
对于由其他型式的往复式原动机(例如蒸汽发动机)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
满足本部分要求的发电机组将用于连续供电、调峰供电和备用电源等应用场合。本部分的分类规定有助于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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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由往复式(RIC)内燃机、交流(a.c.)发电机以及工作所需的控制装置、开关装置和辅助设备等组成的、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远洋航行的厢式船用发电机组、近海车用发电机组以及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时的特殊要求本标准未作规定。
与往复式(RIC)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有关的危害列于附录A。
本标准根据EN 292-1: 1991和EN 292-2 :1991+A1:1995的通用要求,规定了由往复式(RIC)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的专项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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