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气轮机驱动的联合循环电站和热电站热力性能试验的准备、执行、评价和报告的准则,试验在基本负荷或部分负荷下进行,带补燃或者不带补燃。
本文件适用于:
——热力性能试验的通用要求;
——根据合同保证,确定联合循环电站热力性能的验收试验;
——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进行的,用于确定联合循环电站和热电站性能差异的对比试验。
在规定的试验边界内,在规定的运行条件和参考条件下,本文件能用于确定以下热力性能试验目标和期望值:
——电功率;
——热耗率或热效率;
——供热蒸汽和/或供热热水。
本文件不适用于单个设备的部件试验,相关标准另有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试验目标:
——环境试验,例如:排放、噪声;
——振动试验;
——运行试验;
——专门标准(例如:燃气轮机)规定的联合循环特定部件的绝对或对比性能。
定价: 90元 / 折扣价: 77 元 加购物车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燃气轮机评估和采购的最低技术和资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海上简单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也适用于热电联产用燃气轮机(见ISO 11086:1996,附录B)。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也同样适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作为动力推进器的燃气轮机,包括航空飞行器、移动驳船、浮式船舶和船舶推进所使用的燃气轮机及微型燃气轮机。
本标准依据现有的ISO、IEC标准和实际,规定了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要求。但不排除行业内使用其他法规和标准,其中一些还列入了本标准中。只要使用要求、功能设计和安全性满足买卖双方需求,允许使用其他可由文件佐证的类似法规和标准。
宜注意按以下等级顺序应用或使用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采购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时对买卖双方的要求。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范围,除已注明不在供货范围内的,至少包括以下设备及其相关可选项(见3.14),清单如下:
——燃气轮机机组;
——负荷联轴器和离合器,若适用;
——进气系统;
——排气系统;
——燃料设备;
——控制设备;
——电气设备;
——辅助系统,包括起动、润滑油、盘车、水洗、互联管道和排污放散系统;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冷却水设备。
考虑到燃气轮机机组的完整性,还需包括设备、公用设施和燃气轮机机组的接口及其设计要求。
以下设备不在供货范围内,但可参考作为接口和性能测试用:
——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不含控制模块;
——蒸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
——燃气轮机机组外部设备。
本标准附录A中的数据表确定了买卖双方的要求和信息。
买方填写
定价: 165元 / 折扣价: 141 元 加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