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对各类工业燃料加热装置(以下简称燃料加热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订购供货。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加热,且用于加热、熔炼、热处理、理化反应等各种工业用途的燃料加热装置。
注: 如精炼炉、轧钢加热炉等炼钢和锻造用燃气加热炉,井式、台车、推杆、步进式、罩式、网带式、振底式、辑底式热处理用淬火、退火、正火、回火、时效、渗碳、渗氮、保温炉,以及其他如陶瓷窑、隧道窑、推板窑、辊底窑、罩式窑、水泥窑、回转窑,排气炉、扩散炉、外延炉、单晶炉、焙烧炉、干燥炉、烧结炉、钎焊炉、焚烧炉等各种形式和用途的燃料加热炉炉窑。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燃料加热器具、取暖设施、烘烤设备等,以及以生产规定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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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59的本部分规定了通常由红外发射器产生的红外辐射在装置内明显超过热对流和热传导,作为传热方式,向被处理材料传递能量的工业电热设备和装置的安全要求。范围的进一步限制是在空气或真空中最大光谱辐射波长在780 nm以上,且通过诸如热辐射或高压电弧发射宽波段连续光谱的红外发射器。
GB/T 5959.1—2019将红外定义为频率范围在大约400 THz~300 GHz之间的光学辐射。在真空中的对应波长范围在780 nm~10 μm。工业红外加热通常使用额定温度在500 ℃~3 000 ℃的红外源,从这些红外源发出的辐射主要位于780 nm~10 μm的波长范围内。
由于大量的热发射器的发射波长可能低于780 nm或高于3 000 nm,所以本部分同样考虑了可见光和波长超过3 000 nm的辐射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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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066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红外电热装置的试验程序、条件和方法,根据这些内容确定了它们的主要参数和主要工作特性。
本部分的范围限制为:在空气或真空中,最大光谱辐射波长在780 nm以上,且通过热辐射或高压弧等发射宽波段连续光谱的红外发射器。
在工业红外电热装置中,红外辐射通常是由红外发射器产生的,而且红外辐射明显超过热对流和热传导,作为传热方式,向工件传递能量。
GB/T 5959.1—2019将红外定义为频率范围在大约400 THz~300 GHz之间的光学辐射。在真空中的对应波长范围在780 nm~1 mm。工业红外加热通常使用额定温度在500 ℃~3 000 ℃的红外源,从这些红外源发出的辐射主要位于780 nm~10 μm的波长范围内。
本部分范围内的装置非常典型地利用焦耳效应,将一个或多个红外源内的电能转化为红外辐射后发射到工件上。下列红外发射器尤为特别:
——内部具有电阻元件的管状、板状或其他形状的陶瓷热红外发射器;
——以高温灯丝作为热源的红外石英玻璃管或卤素灯发射器;
——由二硅化钼、碳化硅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非绝缘元件;
——由镍基合金或铁铬铝合金制成的电阻金属加热元件;
——宽光谱电弧灯。
本部分不适用于:
——以激光或发光二极管(LED)作为主要辐射源的红外装置(GB/T 20145-2006[9]、GB 7247.1-2012[6]及IEC/TR 60825-9:1999[7]适用于此类装置);
——公用电器用具;
——实验室用电器用具(IEC 61010-1:2010[8]适用于此类器具);
——电阻加热裸导线、电热管或电热棒作为加热元件,且红外辐射并非预期应用中占支配地位的副作用的电热装置,由GB 5959.4-2008[5]规定;
——所有红外发射器的标称总功率小于250 W的红外加热设备;
——手持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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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06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确定各类电热(EH)或材料电磁处理(EPM)的工业装置和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主要运行特性的基本试验步骤、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上述装置和设备的试运行、设计改进的验证或与能量有关的任务,包括确定能量使用或能效的基准点和进行标记。本部分的某些概念能直接作为关键性能指标。
本部分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烹调和电加热装置;也不适用于家用和工业用房间取暖、钎焊、焊接或其他类似用途的设备和器具以及用于农业和加热道路、桥梁、停车场或任何形式的空间加热的电热设备。
特殊类型的电热或材料电磁处理设备和装置的详细试验方法不在本部分的范围内,而在其相应特殊试验方法中规定。本部分可供今后所有特殊类型的电热或材料电磁处理设备或装置的试验方法作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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