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计算已知光谱分布颜色刺激三刺激值的方法,这些颜色刺激能够由自发光的光源或由反射或透射的物体产生。本文件规定了至少在380 nm~780 nm的波长范围内,以不超过5 nm的测量间隔将颜色刺激函数制成表格。对于波长测量范围小于380 nm~780 nm的情形,建议采用外推法。本文件给出了在360 nm~830 nm的波长范围内,以1 nm为间隔进行求和的标准方法。对更大的波长间隔(最大至5 nm)和更短的波长范围(短至380 nm~780 nm),定义了备选的简化方法。只有在适当情况下,并在用户审查了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后,才使用备选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色度计算、色度测量仪器设计、制造和色度测量相关应用领域。本文件可以与CIE 1931标准色度观察者或CIE 1964标准色度观察者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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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z~10 MHz之间的感应内部电场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 kHz~300 MHz的比吸收率(SAR)。
本标准适用于:
——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的所有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设备;
——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
——带有用于无线通信或控制的有意辐射体的照明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
——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
——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
——农业用光照设备;
——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
——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
——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
注: 本标准中描述的方法不适用于对比不同照明设备的电磁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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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relevant urban environmental lighting zones, classification, limitation requirements and measures for the control of obtrusive light from outdoor lighting.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the limitation requirements of obtrusive light on the urban road, residential buildings, public amenity areas and nature reserves and so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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