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计算已知光谱分布颜色刺激三刺激值的方法,这些颜色刺激能够由自发光的光源或由反射或透射的物体产生。本文件规定了至少在380 nm~780 nm的波长范围内,以不超过5 nm的测量间隔将颜色刺激函数制成表格。对于波长测量范围小于380 nm~780 nm的情形,建议采用外推法。本文件给出了在360 nm~830 nm的波长范围内,以1 nm为间隔进行求和的标准方法。对更大的波长间隔(最大至5 nm)和更短的波长范围(短至380 nm~780 nm),定义了备选的简化方法。只有在适当情况下,并在用户审查了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后,才使用备选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色度计算、色度测量仪器设计、制造和色度测量相关应用领域。本文件可以与CIE 1931标准色度观察者或CIE 1964标准色度观察者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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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z~10 MHz之间的感应内部电场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 kHz~300 MHz的比吸收率(SAR)。
本标准适用于:
——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的所有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设备;
——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
——带有用于无线通信或控制的有意辐射体的照明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
——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
——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
——农业用光照设备;
——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
——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
——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
注: 本标准中描述的方法不适用于对比不同照明设备的电磁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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