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电驱动工业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气态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直接甲醇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电驱动工业车辆。本文件适用于燃料电池驱动用于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工业车辆,如叉车、单斗装载机等。本文件适用于3.8和图1所定义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适用于室内和室外使用的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150 V的直流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涉及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其燃料源容器永久地附在工业车辆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上。本文件范围内考虑下列燃料:--气态氢;--甲醇。本文件范围内不包括以下内容:--可拆卸式燃料源容器;--含有内燃机的混合动力工业车辆;--带有重整器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用于潜在爆炸环境中运行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液氢的燃料存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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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涵盖运行与环境因素对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性能的影响(以下简称“发电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试验方法:
——在规定运行条件和动态工况下的功率输出;
——在规定运行条件下的发电效率和热回收效率;
——环境特性:例如,在规定运行条件和动态工况下的废气排放、噪声等;
——本文件不涉及电磁兼容性(EMC)试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输出电功率小于10 kW的小型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IEC 62282-3-201适用于该类型系统。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能有不同的子系统,取决于不同的燃料电池类型和应用,以及其不同的流体物质和能量的输入与输出。但是,为了评估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确立了一个通用的系统示意图及边界(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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