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界定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系统的术语及定义,规定了安全要求和保护性措施,描述了型式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系统(以下简称“PEMFC备用电源系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额定电输出功率≤10kW;
———输出交流电或直流电;
———使用氢气作为燃料;
———不做常备电源且持续工作时间≤72h。
额定功率超过10kW 的PEMFC备用电源系统参考本文件使用。
典型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系统见附录A。
本文件适用于设备周围环境无危险(未划分类别)区域中商用、工业用和家用的PEMFC备用电源系统。本文件不涉及安装场地的安全要求。
注:本文件仅考虑可能对PEMFC备用电源系统之外的人身、物体或环境造成伤害的危险情况,提出针对此类危险情况的安全规定要求,不包括可能对PEMFC备用电源系统自身造成损害时采取的安全措施。本文件中的必备条件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采用与本文件不同的材料、设计或制造时,它们与本文件规定的安全和性能等同或水平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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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应用于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以下简称为电池和电池组)。其中电能存储系统应用包括但不限于:
a) 电信;
b) 中央应急照明和报警系统;
c) 固定式发动机启动;
d) 光伏系统;
e) 家用(住宅)储能系统(HESS);
f) 大容量储能:并网/离网。
上述列举的电能存储系统并未包括所有的设备,因此未列出的设备也可能包含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范围内的电池组额定能量通常在100 kWh 以上,额定能量在100 kWh 及以下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见GB 4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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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电驱动工业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气态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直接甲醇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电驱动工业车辆。本文件适用于燃料电池驱动用于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工业车辆,如叉车、单斗装载机等。本文件适用于3.8和图1所定义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适用于室内和室外使用的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150 V的直流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涉及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其燃料源容器永久地附在工业车辆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上。本文件范围内考虑下列燃料:--气态氢;--甲醇。本文件范围内不包括以下内容:--可拆卸式燃料源容器;--含有内燃机的混合动力工业车辆;--带有重整器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用于潜在爆炸环境中运行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液氢的燃料存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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