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周围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的评估方法,包括运行条件以及测量距离与位置,涉及的电磁场不超过300 GHz。
器具里可装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电气或电子线路。它可以由市电、电池或其他电源供电。
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电动玩具。
不打算在一般家庭使用但仍可由公众接触或可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门设计用于重工业的器具;
——打算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电气装置部件(例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
——广播和电视接收机、音视频设备及电子乐器;
——医疗电气装置;
——个人计算机和类似设备;
——无线电发射机;
——设计专用于车辆的器具。
对于同时涉及本标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应按每个条款/标准的规定运行相关功能进行考核。
不考虑器具的非正常工作。
本标准包括下列评估人体曝露的具体要素:
——传感器的规定;
——测量方法的规定;
——受试设备运行模式的规定;
——测量距离和位置的规定。
具体的测量方法适用的频率范围为10 Hz~400 kHz。除非GB 4706(所有部分)另有规定,本标准范围内的器具在频率范围400 kHz以上和10 Hz以下的频段上无需测试即视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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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是用于对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收机在30 MHz~1 000 MHz频率范围内提供保护。但满足本文件的要求不能对距离车辆、船或装置在10 m内的居住环境中使用的新型无线电发射或接收机提供足够的保护。
注1:经验表明:符合本文件可以为用于居住环境中的其他发射类型(包括规定频率范围以外的无线电发射)的接收机提供满意的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可能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扰的电磁发射源。
这类发射源为:
a)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车辆(见3.1);
b)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船(见3.2),测量方式与车辆相同,除非在本文件中对它们的独特性能有明确的规定;
c) 配备有内燃机或动力电池的装置(见3.3)。
参照附录G的流程图来帮助确定本文件的适用性。
本文件不适用于飞行器、家用电器、牵引系统(火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和非完整车辆。对于双模式的无轨电车(例如既可用AC/DC电源驱动,又可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驱动部分属于本文件范畴,而AC/DC电源驱动部分不属于本文件范畴。
注2: 车载接收机的保护见GB/T 18655—2018。
本文件不包括车辆连接到电源上充电时的电磁骚扰的测量。用户可以参考对这种状况做出规定的测量方法和限值的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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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非专用电弧焊设备属于本文件范畴。所有其他电弧焊设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可使用IEC 61000-3-12以及相关安装限制对其谐波电流发射进行评估。
按照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的系统,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文件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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