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最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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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声音和电视接收机及有关设备的测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控制这类设备骚扰的限值。
对于多功能设备应该同时满足本标准和/或其他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见4.1。
本标准适用于接收广播和类似传输的声音和电视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能,频率范围9 kHz~400 GHz。
没有规定限值的频率不需要进行测量。
用于集体接收的接收系统,特别是电缆分配系统前端(共用天线电视,CATV)和共用接收系统(主天线电视,MATV)属于GB 13836的范畴。
用于接收数字信号的广播接收机的要求见附录A和附录B。
不包括信息技术设备(ITE),即使它与电视接收机相连。
广播接收机与电信网络连接的电信端口,属于GB 9254的范围。
此外,当电信端口具有广播接收功能时,可独立于电信功能的广播接收功能应该单独进行测量,测量期间电信功能不工作。
PC调谐卡应按照本标准的相应条款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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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9 kHz~400 GHz频段内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在0 Hz~400 GHz范围内的工业、科学和医疗电气设备(以下简称工科医设备)以及设计用于产生和/或使用局部射频能量的家用及类似器具。
本标准覆盖9 kHz~400 GHz频段内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但只需按第6章中规定限值的频段进行测量。
对于在国际电信联盟(ITU)中定义的工科医射频应用(见定义3.1),本标准覆盖9 kHz~18 GHz频段内的射频骚扰发射要求。
本标准亦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定义的工科医频段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器具和紫外线照射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其他CISPR产品类或其他产品发射标准中已经覆盖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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