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从150 kHz~5 925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任何车辆、船、挂车、内燃机驱动的设备和任何用于车辆、船、挂车、内燃机驱动的设备上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文件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文件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
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陆地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V2X和蓝牙设备。本文件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
本文件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文件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
本文件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
本文件中的辐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相关的杂散发射。
注1:此豁免仅限于有意发射机产生的发射,它们以辐射发射的形式在测试布置中耦合到EUT的线束上。对于EUT射频有意发射产生的传导发射,不在豁免之内。
注2:除非在试验计划中对杂散发射的限值有约定,客户和供应商通常使用无线电法规管理射频发射机产生的杂散发射。
注3:适用性检查流程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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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是用于对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收机在30 MHz~1 000 MHz频率范围内提供保护。但满足本文件的要求不能对距离车辆、船或装置在10 m内的居住环境中使用的新型无线电发射或接收机提供足够的保护。
注1:经验表明:符合本文件可以为用于居住环境中的其他发射类型(包括规定频率范围以外的无线电发射)的接收机提供满意的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可能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扰的电磁发射源。
这类发射源为:
a)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车辆(见3.1);
b)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船(见3.2),测量方式与车辆相同,除非在本文件中对它们的独特性能有明确的规定;
c) 配备有内燃机或动力电池的装置(见3.3)。
参照附录G的流程图来帮助确定本文件的适用性。
本文件不适用于飞行器、家用电器、牵引系统(火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和非完整车辆。对于双模式的无轨电车(例如既可用AC/DC电源驱动,又可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驱动部分属于本文件范畴,而AC/DC电源驱动部分不属于本文件范畴。
注2: 车载接收机的保护见GB/T 18655—2018。
本文件不包括车辆连接到电源上充电时的电磁骚扰的测量。用户可以参考对这种状况做出规定的测量方法和限值的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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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非专用电弧焊设备属于本文件范畴。所有其他电弧焊设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可使用IEC 61000-3-12以及相关安装限制对其谐波电流发射进行评估。
按照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的系统,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文件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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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作为通用的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仅适用于未发布相关专用产品或产品类EMC发射标准的情况。
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居住场所(见3.1.14)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也适用于在其他场所使用的未包含在IEC 61000-6-4或IEC 61000-6-8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制定本文件的目的是使所有在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被本文件或 IEC 61000-6-8覆盖。如有分歧,则适用本文件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频率范围高达400 GHz的传导和辐射发射测试要求,其目的是给以上规定的电磁环境中使用的接收设备提供足够的保护。本文件中规定的试验并未包括全部的骚扰现象,而仅考虑与本文件所列环境内运行设备相关的骚扰现象。
本文件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发射及其谐波。
注1:本文件无安全要求。
注2:在特殊情况下,本文件规定的限值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设备附近使用敏感的接收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采取附加的改善措施。
注3: 本文件不包括设备故障情况下产生的骚扰。
注4:本文件的要求比IEC 61000-6-4和IEC 61000-6-8的要求更严格或与之相当,设备如果符合本文件的要求也符合IEC 61000-6-4和IEC 61000-6-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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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工业场所(见3.1.12)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GB 17799.3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本文件所述的环境包含工业场所的户内和户外环境。
本文件适用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本文件对选取的频率范围的无线电接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未规定的频段无需测量。本文件的要求对于为无线电业务提供足够的保护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件为了试验的目的,并未包含所有骚扰现象,而只是考虑了预期工作在本文件覆盖环境中的设备的相关骚扰现象。
本文件对所考虑的每种端口都规定了试验要求。
如果没有相关的产品或产品类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则本文件通用EMC发射标准适用。
注1: 本文件无安全要求。
注2:在特殊情况下,本文件规定的限值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设备附近使用敏感的接收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采取附加的改善措施。
注3: 本文件不考虑设备故障情况下产生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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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作为通用EMC发射标准,仅适用于未发布相关专用产品或产品类EMC发射标准的情况。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商业和轻工业场所(见3.1.3)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本文件适用于满足以下使用限制的设备:--定义为专业设备(见3.1.13);--经过专业的安装和维护(见3.1.14和第6章);--预期不在居住场所使用(见3.1.16)。对于不满足这些限制,但在商业和轻工业场所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则IEC 6100063适用。制定本文件目的是使所有在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被IEC 6100063或本文件覆盖。如有分歧,则适用IEC 6100063的要求。本文件规定了频率范围为0 Hz~400 GHz的发射要求。本文件规定了频率范围高达400 GHz传导和辐射发射测试要求,其目的是给以上规定的电磁环境中使用的接收设备提供足够的保护。本文件建议的试验并未包括全部的骚扰现象,而仅考虑与本文件所列环境内运行设备相关的骚扰现象。本文件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发射及其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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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其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9)、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1),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与这些有意发射相关的杂散发射。
在其他IEC/CISPR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254和GB/T 13837)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发射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不适用于现场试验。
本文件包含A级和B级设备。设备的分级见第4章的规定。
本文件的目的:
a) 建立要求,为无线电频谱提供足够的保护,以保证9 kHz~400 GHz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按预期工作。
b) 规定程序,确保测量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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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8)、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2)、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具有广播接收功能的设备在本文件的范围内,见附录A。具有非广播无线接口的设备也在本文件的范围内,然而,无需依据本文件对这些接口性能进行评价。
在其他IEC/CISPR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383和GB/T 17618)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抗扰度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的目的是:
——在0 Hz~400 GHz频率范围内提出要求,使EUT具有足够的抗扰度水平,能够在其使用的环境中按预期运行。
——规定程序,确保试验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由于设备功能的技术融合,性能判据基于功能而不是基于设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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