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测量无线电骚扰的测量设备的性能和特性要求,适用于9 kHz~18 GHz的频率范围。本文件还对断续骚扰测量的专用设备提出了要求。
注:依据IEC导则107,CISPR 16-1-1为IEC所属产品委员会使用的基础电磁兼容(EMC)标准。正如IEC导则107所述,产品委员会有责任决定EMC标准的适用性。CISPR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的SAC/TC79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与这些产品委员会在评估其特定产品的特定试验的价值展开合作。上述产品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相关的产品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的要求适用于电磁干扰(EMI)接收机和频谱分析仪。本文件所使用的术语“测量接收机”是指EMI接收机和频谱分析仪这两种类型的接收机(同时见3.7)。测量接收机的校准要求根据附录K。
有关频谱分析仪的详细使用指南参见CISPR 16-2-1:2014+A1:2017、GB/T 6113.202—2018或GB/T 6113.203-2020中的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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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13的本部分规定了依据GB/T 6113.106-2018在5 MHz~18 GHz频率范围进行天线校准的校准场地要求,也规定了依据GB/T 6113.104-2016在30 MHz~1 GHz频率范围进行符合性试验场地(COMTS)确认的参考试验场地(REFTS)要求。注:依据IEC导则107,CISPR 1615为IEC所属产品委员会使用的基础电磁兼容(EMC)标准。正如IEC 导则107所述,产品委员会有责任决定EMC标准的适用性。CISPR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的SAC/TC79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与这些产品委员会在评估其特定产品的特定试验的价值展开合作。上述产品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相关的产品技术委员会。CISPR 1611[1]和GB/T 6113.104-2016给出了测量设备的规范,CISPR 164[3]给出了有关不确定度的更详尽的信息和背景资料,这有助于对天线校准及场地确认过程中的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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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13的本部分规定了9 kHz~18 GHz频段范围内辐射骚扰的测量方法。关于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见CISPR TR 16-4-1及CISPR 16-4-2。
注:依据IEC导则107,CISPR 16-2-3为IEC所属产品委员会使用的基础电磁兼容(EMC)标准。正如IEC导则107所述,产品委员会有责任决定EMC标准的适用性。CISPR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的SAC/TC 79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与这些产品委员会在评估其特定产品的特定试验价值展开合作。上述产品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相关的产品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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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依据CISPR骚扰限值对受试设备(EUT)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如何应用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MIU)的方法。当测量结果和结论受到测试用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的影响时,本文件的内容也与电磁兼容试验有关。
注: 依据IEC导则107,CISPR 16-4-2为IEC所属产品委员会使用的基础EMC标准。正如IEC导则107所述,产品委员会有责任决定该EMC标准的适用性。针对某一特定类别的产品,CISPR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的SAC/TC 79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与这些技术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该文件的适用性展开合作。上述技术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对应于国内相关的产品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的附录给出了得到第4章~第9章中UCISPR值时要考虑的MIU的量值的背景资料,提供了关于MIU所需的初始的和进一步的信息,以及在测量链中如何考虑单个不确定度的有价值的背景资料。然而, 附录的目的不是让本文件的使用者将其作为进行不确定度计算时的用户手册或者原封不动地照抄。因此,为了在实际中对不确定度作出正确的评估,可以使用参考文献中的资料或其他已被广泛认可的文件。
测量设备规范在CISPR 16-1(所有部分)中给出,测量方法包含在CISPR 16-2(所有部分)中,有关CISPR和无线电骚扰更详尽的信息和背景材料在CISPR 16-3中给出,有关不确定度的一般性知识、统计学和限值建模包含在CISPR 16-4(所有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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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其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9)、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1),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与这些有意发射相关的杂散发射。
在其他IEC/CISPR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254和GB/T 13837)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发射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不适用于现场试验。
本文件包含A级和B级设备。设备的分级见第4章的规定。
本文件的目的:
a) 建立要求,为无线电频谱提供足够的保护,以保证9 kHz~400 GHz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按预期工作。
b) 规定程序,确保测量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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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8)、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2)、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具有广播接收功能的设备在本文件的范围内,见附录A。具有非广播无线接口的设备也在本文件的范围内,然而,无需依据本文件对这些接口性能进行评价。
在其他IEC/CISPR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383和GB/T 17618)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抗扰度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的目的是:
——在0 Hz~400 GHz频率范围内提出要求,使EUT具有足够的抗扰度水平,能够在其使用的环境中按预期运行。
——规定程序,确保试验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由于设备功能的技术融合,性能判据基于功能而不是基于设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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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 限值》的本部分为不平衡设施(即导致电压不平衡的三相设施)接入公用中压、高压、超高压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低压设施将在其他国标文件中规范)提供一种指导原则。本部分中的不平衡设施是指导致系统电压不平衡的三相设施(可以是负载或者发电设备)。没有专门针对单相设施的接入进行说明,因为这类设施的接入受系统运营商或者业主控制。但在考虑单相设施的接入时这些通用的原则也可适用。本部分的主要目标是指导系统运营商或业主的工程实践,以便为所有接入的用户提供足够的服务质量。但在涉及设施时,本部分无意替代设备的发射限值标准。
本部分侧重于系统吸收骚扰方面的容量分配;没有涉及如何缓解骚扰及如何扩展系统的容量。
由于本部分所突出的准则是基于某些必要的简化和假设,因此不能保证这种方法能为所有的不平衡负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就工程而言,宜在全部或部分的评估程序中灵活使用和评判所推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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