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工业场所(见3.1.12)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GB 17799.3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本文件所述的环境包含工业场所的户内和户外环境。
本文件适用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本文件对选取的频率范围的无线电接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未规定的频段无需测量。本文件的要求对于为无线电业务提供足够的保护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件为了试验的目的,并未包含所有骚扰现象,而只是考虑了预期工作在本文件覆盖环境中的设备的相关骚扰现象。
本文件对所考虑的每种端口都规定了试验要求。
如果没有相关的产品或产品类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则本文件通用EMC发射标准适用。
注1: 本文件无安全要求。
注2:在特殊情况下,本文件规定的限值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设备附近使用敏感的接收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采取附加的改善措施。
注3: 本文件不考虑设备故障情况下产生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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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作为通用EMC发射标准,仅适用于未发布相关专用产品或产品类EMC发射标准的情况。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商业和轻工业场所(见3.1.3)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本文件适用于满足以下使用限制的设备:--定义为专业设备(见3.1.13);--经过专业的安装和维护(见3.1.14和第6章);--预期不在居住场所使用(见3.1.16)。对于不满足这些限制,但在商业和轻工业场所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则IEC 6100063适用。制定本文件目的是使所有在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被IEC 6100063或本文件覆盖。如有分歧,则适用IEC 6100063的要求。本文件规定了频率范围为0 Hz~400 GHz的发射要求。本文件规定了频率范围高达400 GHz传导和辐射发射测试要求,其目的是给以上规定的电磁环境中使用的接收设备提供足够的保护。本文件建议的试验并未包括全部的骚扰现象,而仅考虑与本文件所列环境内运行设备相关的骚扰现象。本文件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发射及其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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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在0 Hz~400 GHz范围内的工业、科学和医疗电气(以下简称工科医)设备以及设计用于产生和/或局部使用射频能量的家用及类似器具。
本标准覆盖9 kHz~400 GHz频段内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但只需按第6章中规定限值的频段进行测量。
对于在国际电信联盟(ITU)中定义的工科医射频应用(见定义3.13),本标准覆盖9 kHz~18 GHz频段内的射频骚扰发射要求。
注:感应炊具的发射要求是按照GB 4343.1—2018的要求。
本标准亦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定义的工科医频段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设备和紫外线照射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其他CISPR产品类或其他产品发射标准中已经覆盖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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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周围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的评估方法,包括运行条件以及测量距离与位置,涉及的电磁场不超过300 GHz。
器具里可装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电气或电子线路。它可以由市电、电池或其他电源供电。
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电动玩具。
不打算在一般家庭使用但仍可由公众接触或可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门设计用于重工业的器具;
——打算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电气装置部件(例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
——广播和电视接收机、音视频设备及电子乐器;
——医疗电气装置;
——个人计算机和类似设备;
——无线电发射机;
——设计专用于车辆的器具。
对于同时涉及本标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应按每个条款/标准的规定运行相关功能进行考核。
不考虑器具的非正常工作。
本标准包括下列评估人体曝露的具体要素:
——传感器的规定;
——测量方法的规定;
——受试设备运行模式的规定;
——测量距离和位置的规定。
具体的测量方法适用的频率范围为10 Hz~400 kHz。除非GB 4706(所有部分)另有规定,本标准范围内的器具在频率范围400 kHz以上和10 Hz以下的频段上无需测试即视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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