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频率范围在9 kHz~400 GHz的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适用于以下定义的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无论其供电方式是交流还是直流(包括电池)。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设备:
——家用电器或类似用途设备;
注1: 设备应用的示例如下:
——用于家庭环境中的典型家政功能,包括住宅及其相关建筑、花园等;
——用于商店、办公室、商业和其他类似工作环境中的典型家政功能;
——用于农场里;
——由顾客用于酒店和其他居住类型环境下;
——用于居住或商业环境中的感应烹饪或空气调节。
——电动工具;
注2: 电动工具的示例包括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驱动的手持式工具、可移式工具、草坪和花园机械。
——类似器具。
注3: 示例如下:
——使用半导体器件的外部电源控制器;
——电动医疗设备;
——电玩具;
——个人护理和美容护理电器;
——自动售货机;
——游艺机;
——电影放映机或幻灯片投影仪;
——与本文件范围内的产品一起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和外部电源;
——电栅栏激励器。
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机和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然而,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
包含无线电发射/接收功能的产品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范围内应用IPT技术的设备也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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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工作频率在0 Hz~400 GHz范围内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以下简称工科医)电气设备以及设计用于产生和/或局部使用射频能量的家用及类似器具。
本文件覆盖9 kHz~400 GHz频段内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
对于在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2020)中定义的工科医射频应用(见3.1.18),本文件覆盖9 kHz~18 GHz频段内的射频骚扰发射要求。
含有无线电发射/接收功能的工科医设备(具有无线电功能的主机设备)也在本文件的范围中,见附录F。然而,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与这些有意发射相关的杂散发射。
注1:此豁免仅适用于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然而,例如工科医设备的无线电和非无线电组件之间的互调产生的组合发射,也适用于本文件要求。
注 2:感应炊具的发射要求在GB 4343.1中规定。
本文件亦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定义的工科医频段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设备和紫外线照射设备。
本文件亦适用于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的机器人。
示例:焊接机器人、喷涂机器人、搬运机器人、加工机器人、装配机器人、医疗机器人、教育和实验机器人。IEC EMC专区给出了本文件范围内的机器人的全面列表。
注3:飞行机器人、家政机器人、玩具机器人和娱乐机器人是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其他标准范围内的机器人的示例。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其他CISPR产品类或其他产品发射标准中已经覆盖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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